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被控 5 項控罪
被告張國暉(38 歲,男)被控告 5 項罪名,包括的士沒有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不小心駕駛、沒有展示的士司機證在的士證件架上、的士司機沒有穩妥繫上安全帶、以及無禮貌及不守規矩。
修訂傳票指,被告於 2024 年 12 月 17 日於港鐵大圍站對出村南道,身為登記號碼的的士司機,在接受乘客的租用駛往沙田嶺路,無合理辯解而採用最直接而切實可行的路線駛往該目的地;且由沙田嶺路往港鐵大圍站對出村南道,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以及沒有用為被告的座位而設的安全帶穩妥繫於被告的座位上。
被告亦被指於同年同日在沙田嶺路,其證件架上之的士司機證沒有讓乘客可以清楚見到及易於閱讀的方式展示。
另外,被告被指於村南道身為登記號碼的士香港及九龍的司機,在作為該等司機時,無合理辯解而無禮貌及不守規矩。
STS5534-55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