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2 月,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28 歲患自閉症男子被指在 TG 群組,發布「炸核酸站」、「隨機殺狗」等訊息,他否認煽惑普通襲擊、刑事損壞等 3 罪受審,周四(4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還押至本月 25 日判刑。
辯方爭議警方調查不公,包括沒安排合適成年人陪伴被告錄口供、發問具壓迫性等。暫委法官崔美霞指,被告溝通自如、懂得使用緘默權,不接納他錄口供時,受精神病症狀影響。
官認為,涉案訊息清晰、有條理,拒接納被告供稱是「發晦氣」。官又指,訊息內「狗」的意思,唯一合理推論是指警員,認為被告對警員、全民強制檢測不滿,鼓吹他人作出傷害行為,具煽惑意圖。
辯方爭議警調查過程不公
辯方審訊時爭議,被告患自閉症譜系障礙、亞氏保加症、間歇性暴怒症等,指警員應知道他與一般人不同,卻沒安排合適成年人陪伴被告錄取口供。辯方又指,警員發問時語速過快、具壓迫性,拒絕被告聯絡家人,認為調查過程不公,反對其招認口供呈堂。
法官引述警供詞指,被告沒作出異常行為,未能察覺他是自閉,又指若知悉此情況,會安排合適成年人陪伴被告。被告供詞則指,案發時任職選舉事務處常務助理、沒有覆診,被捕時沒提及自己有自閉症。
官分析指,被告一直在主流學校就讀、從大專畢業,其工作是合約制,相信其工作表現使上司滿意才獲續約。就辯方指,警員向被告施加壓力,官認為,被告錄口供時懂得使用緘默權,不斷說「我冇嘢講」 ,沒受警員影響,又指他對答如流,沒表現出不明白、問非所答,沒出現不正常情況。
官指被告錄口供時溝通自如
至於辯方專家證人、精神科醫生指,被告錄口供時語氣、韻律不佳,多次使用「過度正式言語」,例如「學術性分析」、「地理位置」。官反駁指相關字眼意思顯然易見,沒導致問非所答,又指即使被告有提高聲量、語速加快,但不算異常。官又提及,醫生沒指出如何構成溝通障礙。
官認為,辯方專家證人分析欠缺全面性考慮、不中肯,被告經思考後作答,溝通自如、反應快捷,懂得維護自己權利,不接納他錄取口供時,受到精神病症狀影響,裁定其招認可呈堂。
官:訊息有條理非發晦氣
針對涉案 3 個訊息「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 50 萬」,及「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被告供稱僅「晦氣」說話,「狗」是指做壞事的人,「包括我自己在內」。
官指,新屋嶺事件被指是風化事件,即警員對被捕人士性侵,可見訊息內「狗」的意思,不可能是指動物,唯一合理推論是警員。訊息可見,被告對警員懷有不滿,鼓吹他人傷害警員,及對全民強制檢測等政策不滿,鼓吹他人損壞檢測站,邀請他人犯案。
就辯方專家證人指,被告當時患間歇性暴怒症,官反駁指內容經過思考、清晰及有條理,「不是盲目嬲怒下,寫出一些沒有意思的字句」,或對空氣說話。官指,若被告「發晦氣」,應如他作供所指,像平時一樣向母親發脾氣,而不是在不同日子在網上留言。
官不接納辯方專家證人、被告供詞,認為被告留言非因他遲遲未獲檢測結果而發晦氣,而是純粹針對警員、不滿政策,認為被告有煽惑意圖,裁定全部罪成。
官拒絕索取任何報告
辯方表示按被告指示,欲索取背景報告、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以及「大膽」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官則指,相信辯方明白控罪嚴重性,須務實處理案件。
辯方另指,被告須每晚服藥,希望法庭容許攜帶藥物還押,官指「我冇咁嘅權限,唔需要太擔心,身體方面都會有人處理」。官最終拒絕索取任何報告,將案件押至 9 月 25 日判刑,被告須還押。
被控 3 項煽惑罪
被告梁凱富(28 歲,無業)被控 3 項煽惑他人普通襲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梁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同月 22 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社區檢測中心;同月 23 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或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DCCC12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