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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FB稱「斬殺」鄧炳強及警察高層 五旬男煽惑意圖傷人罪成 還押候判

涉FB稱「斬殺」鄧炳強及警察高層 五旬男煽惑意圖傷人罪成 還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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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警誡下認留言、
惟不認為會有人付諸行動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 2020 年 12 月 3 日,於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 FB 專頁上一則指黎智英被捕的帖文下留言,內容提到提及「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暫(斬)殺鄧炳強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燄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並於另一則留言中指「香港人太斯文了,不可能以和平手法對付暴政,由其(尤其)是中共」。

案情指,兩則留言分別有一個讚好、一個留言回應;林卓廷原帖則有 3,558 個表情符號回應,284 則留言及 68 次分享。案情又指,被告發布第一則留言後,朋友告知網上有人對他公審,說要報警,被告因而刪除了 FB 賬號,並刪除手機中 FB 應用程式。

被告於警誡錄影中,承認發布兩則留言,但表示自己是一時衝發布;又指認為控告黎智英屬政治檢控,對香港現象感到不滿,感到憤怒,所以發布留言。被告又表示,沒有準備過工具或武器去襲擊鄧炳強,並認為自己並非公眾人物,不會召集到任何人,亦不認為會有任何人去付諸行動。

判詞:被告「發噏風」之說匪夷所思

法官李慶年在判詞中指,本案重點在於被告有否煽惑他人的行為及意圖。

李慶年指,FB 是大部分人慣常使用的社交媒體之一,可快速發放信息,亦可邀請留言,「所到之處,無遠弗屆」。李官又認為,被告沒有設定限制公眾閱讀其留言,顯示被告有意鼓勵人針對警隊,不接納辯方所指留言純粹是魯莽的情緒表達,又認為如果被告僅是表達意見,可透過私隱設定,在三五知己的群組中私訊發洩,也不會在親友再三提醒後才刪除帳戶。

判詞又指,煽惑是普通法罪行,屬預備性質的罪行,目的在於盡早介入,防止某人成功受被告慫恿或鼓勵而犯罪,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成功煽惑他人。

李又批評被告不可信,指其證供出現關鍵矛盾,批評被告聲稱發布留言時沒有仔細思考,擔心小朋友會得到什麼資訊,但被告發出的留言「明顯帶有煽動性」,「明顯教壞小朋友」。

李官不信納被告聲稱是一怒之下「發噏風,講完就算」,指此說法「匪夷所思,難以接受」,反問「難道恐嚇他人、黑社會收『保護費』、勒索都可以『發噏風,講完就算』來刑事免責。」判詞批評辯方以歪理說成道理,直斥「此風不可長」。李不接納被告聲稱,沒有留意該帖文屬前立法會議員林卓的專頁,批評被告在庭上掩飾自己過錯,不停尋找開脫藉口。

判詞:發帖涉最少8步驟
有意圖鼓勵針對警高層

李又認為,被告發布留言不是魯莽行為,因為行為最少涉及 8 個步驟,包括收到黎智英被捕消息後進行思考、考慮是否回覆、思考怎樣恢復、輸入問題、看自己的文字是否容易理解、決定發出信息、按下 Enter 鍵、發出後思考是否撤回或刪除信息,法庭認為「被告人的行為和意圖,明顯是帶有犯罪意圖的非理性和煽動性表達」,並有意圖鼓勵他人針對警隊高層。

辯方指被告患抑鬱、輕度適應障礙

辯方大律師田奇睿求情時指,被告患有抑鬱、並有輕度適應障礙,導致沒有想清楚後果,被告並處心積慮犯案,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李同意,被告精神狀況並非本案抗辯理由,但對求情有相關性,著辯方呈交相關案例供法庭參考。

李主動問及,有沒有資料顯示被告刪除帳戶的時間,被告有關留言存在於網上的時間,能否理解為不足 24 小時、或不足 48小時?辯方回覆指,沒有確切紀錄顯示被告刪除帳戶時間,但指有關留言存在的時間可謂不足幾個小時;有關說法被法官反問:你係咪想我好似發射火箭咁?要準確到幾多分?幾多秒? 最終辯方律師同意,形容涉案留言在網上存在不足 48 小時是公道說法。

庭上又透露,被告於 2006 年開始負責照顧其二弟的子女,二弟於 2019 年逝世,被告翌年開始變得容易暴躁,常與人爭執。李批准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但提醒辯方,類似案件多數會判監,法庭不必然跟從報告建議;又提醒辯方應盡量蒐集相關案例,因為判得輕,控方都有可能會做覆核,不希望被告做完一半社會服務令後要再坐監。

被告被控一項煽惑傷人罪

被告周健國(現 53 歲,報稱保安員),他被控於或約於 2020 年 12 月 3 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DCCC4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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