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返港女子被控2019年管有鐳射筆、噴漆 獲裁無罪 官:截停位置非示威現場

被告陳昫菁

分享:

被告陳昫菁
被告陳昫菁(資料圖片)
官拒納拘捕警指 被告見警後加快腳步

官指,接納所有控方證人供詞。惟就拘捕警供稱,被告當日見到警員後加快腳步、轉方向走,官指其書面供詞沒提及此部分,故拒接納此部分。

就控方引述「SHY案」、「雷启添案」、「蕭浩賢案」等反修例案例,官指該些案例均在示威現場或附近被截停,但在本案,示威發生在金鐘、灣仔、銅鑼灣一帶,但被告在炮台山被截停,該區域沒有示威、騷亂或人群聚集。

官又指,案例中的被告同時管有金屬螺絲帽、行山杖、盾等攻擊及自衛物品,但本案被告沒管有上述物品。

官考慮截停地點、被告遭截停時沒逃走、沒襲擊及破壞行為,「相反佢只喺街行」,沒管有其他攻擊物品,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控罪意圖,裁定兩罪不成立。被告聞判平靜。

律師陳奕勤(左)、大律師鄒學林(右)
官早前關注跟示威現場有距離
控:人群由銅鑼灣向東移

被告陳昫菁(案發時 15 歲、被控時 21 歲,賭場職員)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由大律師鄒學林代表;控方由外聘陳姓大律師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王證瑜審理。

控辯早前結案時,官關注拘捕警員提及被告「見到警察轉方向走」,辯方則指,被告遭指控攻擊警察,「見到警察調頭走,可以話係打消念頭」。

官另關注,案發的炮台山跟示威現場「都有啲距離」。控方解釋,當時警方在銅鑼灣驅散人群,留意到人群向東移動,因此可作出相關推論。

同事件被告獲裁無罪

控罪指,陳昫菁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香港炮台山電氣道 218 號至英皇道 147 號之間一段油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以及保管或控制 2 罐噴漆。

涉同一事件的被告周子健、賴灝亨,2021 年 4 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ESCC59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