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10.13 黃大仙|工程師被控藏鐳射筆索帶 警否認選擇性記錄被告供詞

10.13 黃大仙|工程師被控藏鐳射筆索帶 警否認選擇性記錄被告供詞

分享:

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周二(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拘捕警 24215 供稱,對被告身上的「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有印象。辯方指他截查被告時,沒有記錄對方任職工程師,質疑他選擇性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供詞。警員否認,稱「就算係工程師,我都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隨身有鐳射筆,唔係有唔有利問題。」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三( 20 日)續審。
警:被告僅說個人資料 沒回答問題

警員 24215 供稱,案發當日他在黃大仙港鐵站 E 出口候命,下午 3 時 25 分看到同袍正在截查被告陸建希,遂上前協助搜查。他指陸當時戴黑色鴨嘴帽、眼鏡及灰口罩,穿著藍色短袖衫,揹黑色斜揹袋。他在陸的斜揹袋中搜出一包索帶、3 個灰色口罩、藍色摺疊傘及黑色短袖衫,並在其左前褲袋搜出鐳射筆。

警員向陸詢問鐳射筆事宜,及為何在上址出現,警員形容他「未有正面回應」,意指沒有回答問題。裁判官莫子聰聞言問:「咁即係冇回應?」警員解釋指,「未有正面回應」的意思,是指陸僅說出個人資料,但未有回答其問題。警員認為陸的回應,未能證明他合理管有相關物品,遂以「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拘捕他。

警同意被告身上有「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

辯方盤問時指,陸被截查時曾回答正往黃大仙北館;警員不同意,強調陸沒回應問題。辯方指陸身上有「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警員稱有印象,但忘記其身上是否還有一張由香港工程師學會發出的卡。辯方指,一個人管有的物品,與其工作有關,例如修車師傅身上會有士巴拿,警員同意。

警否認選擇性記錄被告供詞

辯方續指,陸曾回答自己是工程師,警員稱不記得。辯方詢問,為何警員當時沒紀錄陸的工作,質疑他選擇性不記錄對陸有利的供詞。警員否認,表示「就算係工程師,我都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隨身有鐳射筆,唔係有唔有利問題。」

警:被告褲袋搜出鐳射筆 三同袍:從斜揹袋搜出

辯方指,涉案鐳射筆並非從陸的左前褲袋搜出,而是從他的袋;警員 24215 不同意。其後,另一警員 54604 盤問下稱,警員 24215 曾跟他說,涉案鐳射筆是從陸的斜揹袋搜出。

警員 15885 及 19850 亦稱,兩人分別向陸進行會面紀錄時,曾跟對方提及在其袋內,搜出鐳射筆及索帶,並藉此向陸調查及警誡。

專家證人:鐳射筆無標籤 市民難識別

專家證人、警司陳喬崔供稱,涉案鐳射筆屬 3B 級別,最大激光率為 68.73 毫瓦,若在 40 米距離內照射他人,會導致對方眼睛受損。

陳在辯方盤問下同意,於案發時期,鐳射筆可從不同商店購入,涉案鐳射筆沒有任何標籤或危險告示,普通市民不能知道其屬哪個級別,又稱自己無法得悉各行業如何運用鐳射筆。

被告陸建希(24 歲,報稱工程師),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指他於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港鐵黃大仙站 E 出口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管有一包膠索帶,意圖用作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

KCCC2518/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