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煙草國企「川渝中煙」總經理吳應祿,被指購入內地上市公司「恩捷」股份時隱瞞身分,安排煙草商代持。煙草商在港被廉署起訴洗黑錢,指他收取逾 4 億元人民幣,明知款項是犯罪所得。經審訊後,煙草商周二(11 日)在觀塘法院(暫代區院)獲裁罪名不成立。
被告供稱涉案款項與吳應祿無關,而股份是自己的投資,並非代吳持有。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指,被告庭上詳細交代賣股後資金去向,沒不尋常之處,案中沒證據證明款項曾流入吳的手,無法排除被告的說法可能屬實。辯方申請訟費,官着雙方呈交書面陳詞。
控方:吳應祿安排被告代持股
控方指控,吳應祿由 1997 年起獲中國政府委任管理國有煙草企業。吳在任時不可受賄,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但吳對內地商人李曉明新成立的「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感興趣,希望購買其股份,而吳為了隱瞞其內地官職身分,安排由煙草商被告陳金水代持股。
控方又指,經商討後,吳 2014 年被告安排同夥李桁持股,其後李桁將名下所有股份轉讓給被告。及至 2018 年,吳再要求李曉明回購被告的股份。被告收取由李曉明友人所支付的逾 6,500 萬元人民幣,以及由李的另一公司「雲南恩捷」支付的逾 3.3 億元人民幣,總計逾 4 億元人民幣。
控方指,被告明知他是代吳應祿持有股份,他亦明知該代持的股份是吳應祿受賄所得,而款項是犯罪所得。

被告供稱股份非代吳持有
法官於判詞指,本案涉及行賄行為,而審訊時李曉明、李桁均在獲豁免起訴下作供。被告選擇作供,他並不爭議曾處理涉案款項,但強調該些錢是屬於他,與吳應祿無關。被告又指,相關股份是他自己的投資,並非代吳持有。
被告亦供稱,他為新加坡人,於 1990 年認識吳應祿,但及至 2000 年才再次相遇,有業務往來。被告多年來成立及投資不少公司,而經吳推薦,被告認識李曉明的公司,他之後曾實地考察了解公司背景。
被告又指,曾與李曉明商討股價等,而由於他是外籍人士,所以安排由朋友李桁代他持股,之後出售股份。
官:無法排除被告說法可能屬實
官分析指,本案重點在於控方是否能證明行賄行為,而被告的證供是否可信。
官提到,吳應祿本為關鍵證人,但他沒有到庭作供;至於李曉明及其胞弟的證供,兩人供稱當時正順應吳的要求,讓吳購買他們公司的股份,他們又相信被告是代吳持股,但沒有相關證據支持他們的想法。
針對被告的證供,官指未能排除其說法可能屬實,而其說法與呈堂證據吻合。此外,被告亦詳細交代賣股後的資金去向,官認為說法沒有不尋常之處。再者,假如這些款項是黑錢,被告理應不會把金錢分散給多人,因此舉會增加風險,他可能無法收回資金。
官又認為,如果是行賄,吳應索取免費或象徵式價格股份,但被告或吳均支付鉅額買股。即使李曉明供稱他當時不敢得罪吳,所以順應對方的要求。但李卻與被告多次就股價等問題談判,而非只照吳的說法順應對方。
至於控方質疑被告是資深商人,理應知道吳的職位與中國官員相似。官同意,指被告事實上可能知道吳是官員,並隱瞞此事,但亦不足以削弱被告的可信性。
官又指,如辯方所指,本案沒有證據證明款項曾流入吳的手中,無法排除被告的說法可能屬實,即他確實進行投資,最後賣出股份取回資金,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控洗黑錢 4 億人民幣
被告陳金水(被控時 61 歲),被控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由資深大律師華偉思(Wayne Walsh)代表;控方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是香媛代表。
控罪指,被告於 2020 年 2 月 2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9 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某項財產,即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銀行帳戶的總額 402,861,903.43 元人民幣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DCCC158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