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為「香港獨立黨」主席的葡籍男子黃煡聰,承認「串謀煽動分裂國家」罪,因《國安法》刑期下限未獲全數認罪減刑,判囚 5 年。他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擬爭議刑罰分級不適用於串謀罪。
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周一(3 日)拒絕申請,指案件無合理給予上訴許可的理由。換言之,黃無法再透過上訴挑戰上訴庭決定。
承認串謀煽動分裂
判囚 5 年
葡萄牙籍上訴人黃煡聰(41 歲,英國皇家音樂學院教師),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指他於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
黃於 2024 年認罪,案情指他為「香港獨立黨」主席,呼籲香港成為獨立國家,重返英聯邦。涉案的 42 則帖文提及眾籌軍費、向僱傭兵索取報價「摧毀政府勢力」。帖文又呼籲網上聯署,要求北約進攻深圳,營救「12 港人」和佔領香港,亦要求英國終止《中英聯合聲明》等。
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裁斷「情節嚴重」,以判囚 78 個月(6 年半)為量刑起點。因應「呂世瑜案」,黃受《國安法》刑期下限約束,故即使認罪亦不獲全數減刑﹐黃最後被判囚 5 年。
黃一方指刑罰分級非強制於串謀罪
上訴庭駁回
黃不服刑期,提出刑罰上許許可,2025 年 4 月被上訴庭駁回。
上訴方引控罪為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47 人案」,指當中 4 名被告被裁定屬「首要分子」,刑期下限為 10 年,惟其中 3 人因認罪等因素獲減刑,刑期跌出下限,而律政司沒提出上訴,顯示《國安法》下的刑罰分級具參考價值,但並非強制用於「串謀罪」。
上訴庭反駁指,本案中《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與「串謀」犯同一罪,兩者皆為未遂罪,如前者有刑期下限,而後者沒有,「這不合理也不合邏輯」。
黃其後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上訴庭 2025 年 9 月頒下判詞,認為《國安法》的立法用意,是其刑罰機制同樣適用於串謀犯罪,上訴人的理據毫無合理爭辯之處,拒絕發出證明書。
終院拒批上訴許可
黃亦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司法常務官曾指案件沒有合理可供爭辯之處,要求申請方提出不應駁回其申請的原因。至本周一,終院上訴委員會拒絕申請。
黃另曾提司法覆核稱應已失中國籍
此外,黃煡聰在本案判刑前後,曾向入境處申請「申報國籍變更」、「退出中國國籍」,並向高院提司法覆核,稱應已失中國籍,惟高院在 2025 年 2 月駁回申請,指入境處尚未就黃的申請作決定。(詳見另稿)
FAMC24/2025(CACC92/2024、DCCC21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