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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

【法生咩事】EP.2 呂世瑜案終極敗訴 《國安法》下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設 5 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5 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提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幅度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至超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能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認煽動顛覆等罪囚5年 武館教練不服刑期提上訴 原審案情指倡武裝達「港獨」

認煽動顛覆等罪囚5年 武館教練不服刑期提上訴 原審案情指倡武裝達「港獨」
尖沙咀一間武館的男教練,被指 2020 年起一年半間,在 Facebook 發帖倡建「港獨武裝力量」、辦「殺鬼隊訓練班」,他早前承認《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男教練另與女助手就藏有開山刀、弩等承認「無牌管有槍械」罪。

原審區院法官練錦鴻於 2023 年 2 月 24 日判刑時指,本案屬「情節嚴重」。因《國安法》控罪受最低刑罰所限,男教練認罪惟未能獲完整 3 分 1 刑期扣減,最後判囚 5 年。而女助手則就無牌管槍罪判監 16 個月。

男教練不服刑期,上周四(16 日)在沒有律師代表下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暫未安排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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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煽動分裂國家未獲三分一減刑 理大生呂世瑜不滿判囚 5 年提上訴

認煽動分裂國家未獲三分一減刑 理大生呂世瑜不滿判囚 5 年提上訴
理大男學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 6 至 9 月,在公開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今年 4 月承認違犯《香港國安法》下「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本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減刑至 3 年 8 個月。但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五年以上」,結果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高等法院資料顯示,呂世瑜已於 5 月 17 日就刑期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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