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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辯方指王主動補充行蹤 被控非普通法社會樂見 邀請裁表證不成立

王詩雅涉瞞行蹤|辯方指王主動補充行蹤 被控非普通法社會樂見 邀請裁表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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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暪出席派對當日的行蹤。王詩雅面對 4 項傳票罪,案件周四(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辯方大律師黃繼兒繼續作出「毋須答辯」陳詞

黃重申王為受害人,法庭須考慮「當時佢腦嘅運作情況」,王未必清楚自己提供了虛假的資料,又指王主動致電,向衞生署補充行蹤,被控告「唔係文明嘅、普通法嘅社會所樂意見到」。

黃又邀請法庭參考另兩宗類似的傳票案件,它們分別被裁表證不成立及無罪。裁判官要求黃提供案件細節,而非只提供結果;黃則指沒判詞及紀錄、無法協助,又指以為控方會準備,遭官兩度大聲斥「就住你要準備嘅事宜,你冇準備到!」案件周五(21 日)下午續,法庭將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辯方:王屬受害人、不知來電者身分

黃繼兒周四繼續陳詞,強調王當時屬「受害人」,而按法例規定,王必須知道來電者是誰,當衞生署職員並非按條例索取相關資料,即所指王謊報的行蹤,故相關資料不可以成為檢控基礎。

黃又指,與王通話的 3 名衞生署職員,均不能提供有關通話紀錄的草稿,質疑紀錄是否正確。

辯方:王已披露所有行蹤

控方日前指,王於通話中虛報從家中出發至派對,警誡下承認她實際上由高樂花園出發,故檢控她;黃認為,當衞生署為王錄取警誡會面的時候,王如實披露所有行蹤,這已經符合了衞生署追蹤行蹤的要求,加上王不知道,申報從家中出發屬控罪所指的「要項」,亦沒人跟進她的回覆。

黃又指,不承認該次會面為「正式警誡供詞」,只是關於追蹤行蹤的「談話會面紀錄」。

辯方:須考慮「當時佢腦嘅運作」

黃另指,控方必須證明王案發時的意圖,考慮其身體狀況,尤其當王感染了新冠病毒,須將「當時佢腦嘅運作情況」納入考慮,她未必知道所提供資料屬虛假。

黃總結指,涉案衞生署職員與王通話時,沒披露自己為「獲授權人士」,若法庭裁定王毋須向沒表明身分的人士提供資料,便「冇任何嘅法律基礎,你係可以就呢四張傳票,作出任何判決,除咗撤銷晒佢」,而王主動致電衞生署職員補充行蹤,被控告「一定唔係《599D》嘅原意……唔係文明嘅、普通法嘅社會所樂意見到。」

官斥辯方沒準備案件文件

黃提出,早前有兩宗與本案類似的傳票案件,其中一宗表證不成立、另一宗則被判無罪,邀請法庭考慮案件結果。裁判官詢問黃是否知道內情,可否就案件細節協助法庭。

黃解釋,上述案件並非對法庭有約束力的案例,而傳票案件沒有書面判詞,「去圖書館係搵唔到,淨係得法庭內部知道」,故無法就此協助法庭。

控方表示,上述案件由一名外判主控大律師負責,該主控曾就案件撰寫報告,可返回律政司調出文件了解情況。不過控方亦指出,其中有案件,辯方同樣為黃繼兒,由他親述細節比較好。黃繼兒則回應稱,昨日已經將陳詞呈交法庭及辯方,以為控方會準備相關資料,認為控方應協助辯方。

官:你係咪要責怪本席同控方?

裁判官之後兩度大聲斥「你係冇準備到,就住你要準備嘅事宜,你冇準備到!」、「就住呢兩份文件,冇嘢可以呈遞」,又強調不單是案件細節,連基本內容也沒有,而辯方僅僅指出案件「similar」(類似)及結果,便要求法庭考慮,實在不足夠,「你而家企起身,就住你冇準備嘅事宜,你係咪要責怪本席同控方?」

經磋商後,控方指可從律政司的同事了解上述案件情況,然後與辯方商討,將於周五提交上述案件的撮要,供法庭考慮。辯方陳詞完畢,案件周五(21 日)續,裁判官將裁定是否表證成立,即王是否需要答辯。

修訂後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代表。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王面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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