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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雅涉瞞行蹤|官裁表證成立 王供稱竹篙灣隔離沖凍水涼、曾發燒

王詩雅涉瞞行蹤|官裁表證成立 王供稱竹篙灣隔離沖凍水涼、曾發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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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暪出席派對當日的行蹤。案件周五(20 日)展開第 10 日審訊,暫委裁判官葉青菁裁定王 4 項傳票表證成立。

王選擇出庭作供,指當時母親為緊密接觸者,自己被送到竹篙灣隔離,入住後發現沒熱水洗澡,又一度發燒至逾攝氏 38 度,徹夜等候仍沒人送她入院,又不斷收到不同「自稱衞生署職員」來電,曾與她核對「安心出行」紀錄。

王再稱,核對紀錄後「突然醒起」沒提及自己曾到涉案派對,故主動致電衞署補充,「我覺得我有咁嘅責任」。王於下周二下午續審時將繼續作供。本案原定 6 天審期,官關注辯方主問範圍,強調希望「有效率」,並非限制她作供的時間。

辯方日前邀法庭考慮另兩案
控方指一案與表證無關

案件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審理。辯方大律師黃繼兒日前提出「毋須答辯」陳詞,並邀請法庭參考另兩宗類似的傳票案件(KCS14689/2022、 KCS14690/2022 ),兩案分別被裁表證不成立及無罪,但辯方未能提供細節。

控方周五指,已了解該兩案,並將相關內容電郵予辯方,不過指其中一案 KCS14690/2022 與表證是否成立無關;辯方指不同意控方說法,仍希望法庭考慮相關案件。

裁判官認為,兩宗傳票的法庭紀錄及控方提供的內容或有「偏見性」內容,她不宜查看,目前僅就辯方所提供的資料作考慮。

官裁定 4 傳票表證成立
辯方申請表證書面判詞被拒

裁判官裁定 4 張傳票表證成立。辯方稱,根據王的指示,希望得到表證成立裁決的書面判詞,官即拒絕;辯方再申請索取庭審錄音副本,則獲官批准。辯方申請押後 20 分鐘,向王索取進一步指示。休庭後,辯方再指,希望官提供裁決原因。

官指,表證不成立的標準高,考慮所有控方證供及證據,以及辯方陳詞,認為信納控方證據後,足夠證明本案控罪元素,重申「至於書面嘅要求,本席講咗拒絕」,但她將在裁決階段再進一步解說表證成立的原因。

辯方遂指,被告選擇出庭作證,並將傳召兩名辯方證人,包括一名神經科專家。

王作供:母為緊密接觸者、
竹篙灣後沒熱水洗澡

王作供時戴上淺粉色口罩,解釋「因為氣管敏感,我唔舒服…如果你唔介意我散播病菌」,又指「我真係唔舒服,如果你需要醫生紙,我陣間可以睇醫生」,控方指不反對被告戴口罩,官遂批准。

王供稱背景為「自己茶葉公司入面幫手」,負責「marketing(行銷)去大學唔同學校教茶嘅 culture(文化)… 另外仲有做啲 NGO、商會,幫啲年輕人」,包括東華三院、自己成立了獲《稅務條例》第 88 條獲豁免繳稅的慈善機構。

王表示,於 2022 年 1 月 4 日晚獲衞生署通知指其母親為緊密接觸者,而 5 日凌晨時被送到竹篙灣檢疫中心,入住後發現「房嘅熱水爐壞咗」,於是要求維修,但久候不果,故「好快沖咗個凍水涼就瞓」,辯方強調當時為一月份。

王:隔離期間
許多「自稱衞生署職員」致電

王續指,於隔離的第一日、即 1 月 5 日傍晚時分,被通知指自己初步確診,「話我『砸界』」,將送她入院;而等候送院期間,有「自稱係衞生署職員」致電她,要求她上載「安心出行」紀錄,王強調當時詢問其職員編號,但「佢冇理我」,僅教她如何上載,王上載後、對方便掛線。

王續指,1 至 2 分鐘後,再有自稱衞生署職員致電她逐一核對紀錄,以及詢問接觸過什麼人、逗留時間等,核對完畢後,「佢話有咩問題,佢哋再有咩想知,會有其他同事打嚟」;王稱核對期間,「不斷有唔同電話打入嚟」,之後再收到他們的來電,他們均是衞生署職員,詢問她接觸過什麼人等。

王:隔離間曾發燒
徹夜等入院

辯方問及王當時的身體狀況。她供稱,1 月 5 日早上體溫為攝氏 37 度多,到下午升至 38 度多,晚上更升至 38.4 至 38.6 度左右,她致電衞生署職員指自己發燒,並等候送院至入睡,直到 6 日的早上,雖有職員為她採樣,但仍沒人接她,而且「嗰日等到(早上)10 點幾都冇人送嘢食嚟」,中心則解釋按紀錄她已被送院。

王:「突然醒起」安心紀錄沒提派對
故主動致電補充

至於衞生署職員辛麗芳日前供稱,於 6 日早上 9 時半收到王來電;王解釋指,等待期間「突然醒起」,與衞生署職員核對紀錄時,沒提及她 3 日曾到涉案生日派對,但她當時有掃瞄「安心出行,「我覺得我有咁嘅責任,話返畀佢哋聽我見過啲咩人,我去過呢個地方,但係唔知點解佢哋個 record 冇咗」。

王又指,衞生署職員曾問及她接觸過什麼人,「因為嗰晚(3 日)我見嘅人好似好多」,故她主動致電衞生署,而第二次致電才有人接線,王當時稱「我就話我係王詩雅,噚晚有人用呢個電話打畀我,叫我如果有啲咩補充,就打返呢個電話上嚟」。

王憶述,該職員指自己非昨夜致電她的職員,但會用紙筆代為紀錄,王續指「我 3 號晚 9 點半左右去咗灣仔港灣道一間餐廳」;逗留「大約半個鐘 」,向「生日嘅主人家」送生日禮物後便離開。

王供稱派對擁擠
需「攝入去」、「攝返出嚟」

王指,當時職員問及「點解送份生日禮物同講聲生日快樂要半個鐘」,而她回覆指「因為從門口行入去需要時間,有好多人喺出面,要攝入去 … 入到去之後,去到餐廳中間我先畀生日禮物,講生日快樂,講咗兩句,佢就俾人拉走咗,跟住之後我就走,就要再攝返出嚟」。

王續指,當時稱「攝返出嚟之後,我就落咗下邊,截的士返屋企」,然後職員問她有沒有補充,「我話應該冇,佢就話如果有啲乜,佢哋同事會再聯絡我,我哋就完左呢個嘅通話」,歷時 6 至 7 分鐘。

官關注辯方主問範圍
指審訊須有效率

官指上述主問內容為第一張傳票涉及的內容,詢問辯方接下來的主問會觸及什麼,辯方指會涵蓋所有涉案通話,以及「所有遇見」,包括與衞生署職員錄取警誡口供的情形。

官強調,審訊需有效率,辯方反駁指「希望你明白,法官你 … 」,官續問什麼意思,辯方指「法官大人你決定佢係要答辯」,為了尋找公義,資源問題應「擺埋一邊」,又稱不希望王有誤會。官遂向王表示,並非限制她作供的時間,只是希望「有效率」。

官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二(24 日)下午續審,屆時王將繼續作供。本案原定 6 天審訊,今踏入第 10 日審訊。

修訂後面對 4 項傳票控罪

控方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黃俊賢代表。被告王詩雅(案發時 37 歲)原面對 8 罪。案件開審時,控方於庭上申請撤回其中 4 罪,獲暫委裁判官葉青菁批准。

王面對餘下 4 項「明知而向獲授權人員或衞生主任提供任何在要項上屬虛假的資料」罪,控罪指王分別向衞生署職員辛麗芳、張竹君及賴潔生虛報,自己於 1 月 3 日晚上離家前往灣仔  Reserva Ibérica Tapas Bar & Restaurant 的生日派對;控方日前指,她於警誡下指自己實際上從高樂花園出發至派對。

KCS17697-17699/2022、KCS177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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