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已進入辯方舉證階段,《法庭線》簡單回顧中段陳詞的爭議,看辯方如何成功推翻其中一個檢控基礎;亦整理獲裁表證成立的另一檢控基礎,以及法官就中國憲法在法庭如何應用的裁斷,讓讀者了解審訊的關鍵爭議與路向。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案已進入辯方舉證階段,《法庭線》簡單回顧中段陳詞的爭議,看辯方如何成功推翻其中一個檢控基礎;亦整理獲裁表證成立的另一檢控基礎,以及法官就中國憲法在法庭如何應用的裁斷,讓讀者了解審訊的關鍵爭議與路向。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本周一連三天處理辯方提出的毋須答辯陳詞,3 名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周五(13 日)裁定,案件表證成立,押後至下周二續審,將進入辯方舉證階段。據早前庭上透露,李卓人、鄒幸彤均擬作供。
法官宣布決定後,穿藍色外套的李卓人低頭、輕輕搖頭;穿黑色外套的鄒幸彤原低頭、神情平靜,之後亦望向法官。
法官李運騰則指,不接受控方指即使全國人大修憲,亦不能改變「中共領導」的基礎,但認為控方另一基礎,即指控被告實質上非倡議修憲,而是煽動他人以不合法途徑包括違憲的基礎表證成立,被告須就本案控罪答辯。
Day11|鄒幸彤:結束專政非結束中共領導 沈士文:不會無端變推翻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三(11 日)踏入第 11 天審訊,控辯完成中段陳詞,法官押後至周五判決。李卓人一方質疑控方主張修憲亦無法改變中共領導地位,說法是「大逆不道」,因憲法沒明文限制人大常委會的修憲權力,而發表、提倡不涉實際行為的政治表達言論,屬於應受保障的權利。
鄒幸彤則指,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是要「民主轉型」,很難不致修憲,亦不認同此綱領等於「結束中共領導」。鄒並反問,即使順着控方案情,要求結束中共領導「點解唔可以呢?」指法律必然有合法途徑改變,亦必須保障辯論憲法的自由。
控方一再重申,中共領導為根本制度,而憲法禁止「破壞社會主義制度」,即使人大常委會修憲亦不可修改這一點,故沒有合法手段達成結束中共領導的目標(各方重點比較見內文圖)。
Day 10|鄒幸彤中段陳詞:港法庭無權詮釋中國憲法 控方:可字面理解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二(10 日)踏入第十天審訊,自辯的鄒幸彤作毋須答辯陳詞,爭議圍繞香港法庭能否及如何應用中國憲法。鄒主張,憲法不能直接應用在香港,法庭沒權詮釋,亦必需依賴專家證供理解,她又質疑,控方指被告違憲並不能直接構成「非法手段」的基礎(見內文圖)。
控方則指,內地法律只可循《基本法》附表三引入本地,但憲法不受此限,而《國安法》令相關部分可直接在港引用。本案控罪的元素與憲法相關,而憲法字面意思清晰,法庭能直接理解。法官就控方陳詞數次提出質疑。案件周三續。
Day 9|李卓人一方中段陳詞:修憲能合法結束一黨專政 推翻檢控基礎
Day 9|控方擬引9段國安法後片段指證各被告 官指其中2段僅可用於發言者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控方早前完成舉證,周三(2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91 日審訊,由雙方作中段陳詞。法官周四(25 日)將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以決定辯方須否答辯。
辯方指,新聞自由和言論自由受《基本法》保障,作為「第四權」可監察或批評政府,而矯正港府錯誤,屬煽動罪中獲豁免的情況。另一方面,辯方指控方只能證明黎於《國安法》生效前的意圖,沒有就他在《國安法》生效後的意圖舉證,認為《國安法》令本身合法行為變成違法,以致「合法協議」自動失效。
控方則指,本案的協議並無因《國安法》生效而自動失效,而「從犯證人」的供詞、黎訪談節目及專欄文章等,均顯示本案有充分、直接證據證明,黎在《國安法》後仍參與協議。
黎智英案報道一覽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原訂審期 80 天,截至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90 日審訊,控方完成舉證,案件押後至 7 月 24 日作中段陳詞,由法庭裁定案件是否表證成立。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三(22 日)在區院展開第 21 天審訊,林卓廷及第七被告楊朗,就「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作出口頭陳詞。
林一方引 FB 帖文、事發片段等,指林沒暴動的意圖及行為,提及林著人群「唔好褪」,是擔心會有危險,而多次稱「唔好郁手」等,明顯不想有進一步衝突。辯方指,當時現場人士面對「一大班人攞棍 ,凶神惡煞」,而閘內人「似乎自衛行為多過暴動行為」。
控方則稱,林在場有呼召或者支持其他人的作用,又指林「似乎有發號施令」,又指林當時相信有黑社會在場,但仍與助手入元朗,「無理由喺風頭火勢去元朗…打擊黑份子、監察警察說法只係藉口或包裝」。案件周四下午續,法官將裁定各被告是否表證成立。
沙田警區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另一名 49 歲前督察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案,周二(24 日)在區域法院展開第十日審訊。次被告、前督察提出中段陳詞,暫委法官王證瑜聽取控辯陳詞後,押後周三(25 日)裁定是否表證成立。
次被告一方指,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對本案詐騙計劃知情。控方則指,會依賴環境證據及引用「共同犯罪原則」,指控他協助犯法。其中提到次被告以「出眾資本」公司名義,向陳凱港戶口入帳,並標示為「薪金」,而陳「巧合地」以此銀行文件申請貸款,屬詐騙計劃重要一步。控方又形容,若二人沒事前討論計劃、沒前督察配合,「成個計劃係好易穿煲」。
曾出席港區人大代表洪為民生日派對的「榮源茶行」太子女王詩雅,涉於確診期間,向衞生署隱暪出席派對當日的行蹤。王詩雅面對 4 項傳票罪,案件周四(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辯方大律師黃繼兒繼續作出「毋須答辯」陳詞。
黃重申王為受害人,法庭須考慮「當時佢腦嘅運作情況」,王未必清楚自己提供了虛假的資料,又指王主動致電,向衞生署補充行蹤,被控告「唔係文明嘅、普通法嘅社會所樂意見到」。
黃又邀請法庭參考另兩宗類似的傳票案件,它們分別被裁表證不成立及無罪。裁判官要求黃提供案件細節,而非只提供結果;黃則指沒判詞及紀錄、無法協助,又指以為控方會準備,遭官兩度大聲斥「就住你要準備嘅事宜,你冇準備到!」案件周五(21 日)下午續,法庭將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8 日)展開第 63 天審訊。控辯雙方就辯方提出「毋須答辯」(no case to answer)陳詞,提出的被告包括吳政亨、黃碧雲、林卓廷、何桂藍。法官陳慶偉指,押後周五就「毋須答辯」下決定。 雙方陳詞一大重點,在於控罪書提及「非法手段」一詞,在《國安法》等下沒清晰定義。其中雙方爭議,《釋義及通則條例》 提及「不屬」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之釋義,包括「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政府提出的議案」。 辯方指,該條文於 2021 年 5 月生效,沒追溯力,不能約束條文生效前的行為。控方則指,條文是給出法定定義,相關行為在該條文訂立前已受法律規管,又舉例指本案涉藉否決預算案作談判籌碼,逼使政府妥協,問從常識而言哪是合法? 上周報道: 47人案|法官裁定 「共謀者原則」不適用於《國安法》生效前的言行 47人案|第16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