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15 人被指在暢運道一帶「突圍而出」被捕, 1 人早前承認暴動罪被判囚,餘下 14 人原否認暴動等罪,其中 11 人開審前改認控罪時間較短、涉案範圍較細、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案件周二(5 日)在區院求情。
辯方大律師黃宇逸稱,上訴庭於梁子揚案中,判詞提到量刑應以至少 3 年為起點,認為可推論合適的判刑範圍。法官謝沈智慧追問,該案被告連同他人離開暴動範圍,逃至附近的科學館更衣,問本案是否沒有相關情節。黃同意。
法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判刑。被告於散庭陸續步入囚室時,旁聽人士隨即揮手,有被告點頭回應。
辯方引案例稱
逃離者較主動襲擊者罪責較輕
辯方早前提出待「梁子揚案」上訴,下達裁決理由書後才判刑,指該案的量刑起點與本案相關。辯方周二均採納書面陳詞。
其中代表第七被告鄭卓琳的資深大律師駱應淦稱,「梁案」的判詞提出一個重要區別,指逃離理大者較主動襲擊者的罪責較輕。駱又指,鄭已成功更生,考獲法律學位及法學專業證書,另鄭在審前覆核階段已表示認罪,認為鄭可獲 25% 的判刑扣減。
代表第九被告謝源紹的大律師稱,謝另涉管有無線電收發機,一般而言均是罰款處理,指謝還押前月入 1.7 萬元。
辯方引案例指
量刑應以至少 3 年為起點
代表第十二被告梁恭豪的大律師黃宇逸稱,上訴庭於梁子揚案中,提到量刑應以至少 3 年為起點,認為可審視該段落的語境,判囚 4 年或會被干預,從而推論合適的判刑範圍。法官謝沈智慧稱,但該案被告連同他人離開暴動範圍,逃至附近的科學館更衣,問本案是否沒有相關情節?黃同意。
另黃稱,梁於首次答辯時已表示認罪,望法庭給予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法官追問,梁是否在答辯前已表示認罪?黃解釋,梁與其他被告的案件是合併處理;控方亦指,梁因安排與其他被告一同處理案件,故未有定下日子答辯,但確認他可獲三分一的扣減。
代表第十四被告張展銘的大律師稱,張另涉管有汽油彈,冀法庭考慮判刑整體性,同期執行。
15 被告被控 3 人不認罪
同案 1 人早前認罪判囚 52 月
15 名被告依次為:黃貴鴻(22 歲,無業)、莫紫微(21 歲,學生)、朱健君(23 歲,學生)、許銘晉(20 歲,售貨員)、17 歲明姓男生、方穎雯(26 歲,律師行文員)、鄭卓琳(22 歲,無業)、17 歲伍姓女生、謝源紹(24 歲,學生)、林玉堃(21 歲商人)、施朗(26 歲氣槍設計員)、梁恭豪(23 歲學生)、馬健朗(24 歲學生)、張展銘(24 歲,物理系畢業生)、陳嘉鋒(24 歲,售貨員)。
除朱健君、許銘晉、馬健朗不認罪受審,司法機構網站顯示,3 人將於 2023 年 12 月 12 日結案陳詞,2024 年 7 月 12 日裁決。
另同案的方穎雯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2023 年 4 月就本案被判囚 52 個月。方當時正就另一宗暴動罪服刑,經考慮量刑總體性後,兩案合共判囚 6 年 9 個月。
餘下 11 名被告開審前承認屬交替控罪的另一項暴動罪;謝源紹另承認在理大正門附近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張展銘則承認在康宏廣場外暢運道巴士站,管有汽油彈、打火機、打火機油、扳手、鉗各一。
DCCC203/2021、DCCC204/2021、DCCC206/2021、DCCC616/2021 (Consoli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