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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28歲男測量助理襲警、拒捕罪成囚3月2周 管有噴漆涉破壞交通燈無罪

理大衝突|28歲男測量助理襲警、拒捕罪成 判囚3月2周 管有噴漆涉破壞交通燈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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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位於理工大學的示威者,其中 28 歲測量員被控在理大校園附近襲警、拒捕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3 罪,經審訊後周三(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囚 3 個月 2 星期。

裁判官葉啓亮指,控方沒有提供噴漆是如何破壞交通燈的環境證供,考慮到涉案噴漆放在背囊內,並非垂手可得,不排除是用於工作,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惟裁判官指,被告先扯下警員的頭盔和面具,繼而揮拳擊中其眼部,存心襲警,使警方在執行職務時花費更多力氣時間,甚至要冒受傷風險,因此裁定裁定他襲警及拒捕罪成。

被告李卓文(28 歲,測量助理),被控於 2019 年 11 月 18 日在尖沙咀漆咸道南與金馬倫道交界襲擊警員 9935,抗拒正當執行任務的警員 9935 及警員 9019,以及保管或控制一支噴漆。

官信納兩警員證供

裁判官引述控方案情指,警員 9935 在上述地點截停被告,但被告隨即轉身,用手扯下其防毒面具及頭盔,繼而揮拳擊向其左眼。警員 9019 在 15 米外目睹事件,遂上前協助,惟被告猛烈反抗,3 人同跌在地上。被告一度壓著警員 9019 的右手,致其手指變形彎曲。被告最終被制服。

裁判官指,辯方在審訊時稱,警員 9935 沒有提及自己手持警棍,欲希望隱瞞曾毆打被告的事實。但裁判官指,雖然警員 9935 在主問沒有提及手持警棍,但盤問時有承認,沒有避而不談,且在庭上作供並非記憶力測試,認為辯方的懷疑沒有基礎。

辯方另質疑,警員 9935 手持警棍及盾牌,裝備齊全,加上現場混亂,不可能只以搭膊頭的簡單方式截停被告。惟裁判官反駁指,警員從未被提問如何拿著裝備,辯方亦沒有進一步詢問他是怎樣搭肩,又指搭肩是自然動作,警員不一定要選擇以武力截停。

官斥辯方說法蠻不講理

辯方質疑,警員 9935 的面具和頭盔附安全帶,不可能被輕易扯下。裁判官表示,警員從沒確認有緊扣裝備,亦不清楚安全帶是否屬黏貼式、或有彈性,加上若然被告想擺脫警員,掙扎力度必然不少,無法證明裝備是不可能被扯下。

辯方懷疑,3 人倒地是因為警員 9019 拉扯被告的背囊。裁判官認為,警員沒有否認曾拉扯被告,且在電光火石之間,根本不可能要求警員確認,是全因其拉扯而跌倒,批評辯方的說法避重就輕,蠻不講理。

官:被告沒有道出事情真相

裁判官拒絕接納被告的證供,指他起初提及工作時要使用口罩,可自行購買後向公司報銷,後來卻「嫌貴」,沒有購買防護力較高的口罩。但當被問到既然可報銷,為何仍會因價錢而卻步時,被告自知自打嘴巴後顯得猶豫,支支吾吾地表示不清楚,可見他沒有道出事情真相。

裁判官又指,被告聲稱公司內「個個都有儲物櫃」,但因自己職位低而沒有,因此需帶相關物品上班,其後又改稱與他同職級的同事亦沒有儲物櫃,「個個」是指其上司。但被告前同事作供指,任何職級均沒有儲物櫃,可見兩人證供明顯對立。

基於以上分析,裁判官認為,被告存心襲警,並令警方執行職務時花費更多力氣和時間,甚至要冒受傷的風險,裁定他襲警及拒捕罪成。針對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裁判官指,對於噴漆如何破壞交通燈,控方沒有提供相關環境證供,故管有噴漆損毀交通燈只是其中一個推論。考慮到涉案噴漆放在背囊內,並非垂手可得,不排除是用於工作,裁定此罪不成立。

辯方:被告不會再參與政治活動

辯方求情時呈上 9 封信件,透露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事後反思己過,明白到應權衡輕重後才行事,承諾不會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辯方又指,被告親友一致讚揚他為人善良,除會無私地幫助同事外,亦會主動關心朋友。辯方強調,本案並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被告沒有案底,犯案與本性不符,加上案件纏繞數年,對他造成極大精神壓力。

裁判官判刑時指,控罪嚴重,雖然上訴庭沒有訂下量刑指引,但一般會判處具阻嚇性的監禁式刑罰,遂以 3 個月及 10 周監禁作起點,考慮到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反抗時間長、警員傷勢輕微等因素,批准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終判囚 3 個月 2 周。

KCCC87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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