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男子去年駕駛未向運輸署登記、掛 AM 車牌、有「POLICE」字眼的退役警方私家車,並亮起紅藍閃燈與另外數車追逐。他周四(2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假冒公職人員、駕駛未獲發牌車輛等 4 罪。官押後至 3 月 9 日判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車迷,購入退役警車後悉心修理,不時借出拍攝電影、廣告,沒想起要登記該車,事發時愚蠢、一時貪玩,並出於惡作劇心態亮閃燈。他原為測量師,但因本案失業。案情指該車是政府售予劏車公司的退役警車。
求情:被告購買收藏時
遮蓋警標誌塗層已剝落
被告李健煒(29 歲,測量師)承認危險駕駛、假冒公職人員、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駕駛未有登記及未獲發牌的車輛共 4 罪,餘下一項偽造文件(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罪獲撤控。控方申請將涉事的警車及車牌歸還警方。
辯方求情指,被告原本在仲量聯行(JLL)任職測量師,自被捕後停職,本月得悉已被解約。他工餘時亦任兼職巴士司機,本身是車迷,自幼喜愛警車等特殊車輛,鍾愛它們的外型,獲機會購入退役後流出巿面的退役警車,有如夢想成真。
被告購入警車時,原本遮蓋警察標誌的塗層已經剝落,以他所知,沒有規例禁止去除遮蓋警察標誌的塗層或貼膜,他用心修復警車,令它可以正常駕駛。被告修理車輛的技術純熟,獲邀借出警車拍攝電影、廣告等。
針對危險駕駛控罪,辯方指被告當時並非嚴重超速,雖然駕駛的態度欠佳,但與其他車輛保持距離,沒有相撞。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此時打斷,指被告沒有撞車只是幸運,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當時有相撞風險。
官:不接納身為車迷
不知道需買保險及登記
辯方強調,被告現已非常後悔,他無交通定罪紀錄,亦無刑事案底。
至於沒有第三保及未為車輛登記的控罪,辯方解釋指被告專心修復警車,沒有想起要為向運輸署登記,誤以為安裝車牌便可以駕駛,幸好沒有意外發生,並非同類型案件最嚴重一例。
官再次打斷,指不接納被告身為車迷和駕駛者,會不知道需要購買保險及登記。
至於假冒公職人員罪,辯方接受屬嚴重罪行,指被告亦沒有甚麼可以解釋,坦白承認因為「一時貪玩」,出於「惡作劇嘅心態」亮起閃燈,希望警剔其他司機,實屬極愚蠢、無知的行為,他與其他司機互不相識,一時衝動犯案,事後非常後悔。
辯方呈上被告、其父母、師長、朋友、一名立法會議員的求情信,描述被告背景良好,教育程度高,對測量方面的專業知識豐富,本案是個別事件,不符被告本身的品格。一間照顧流浪動物的機構亦為被告撰信,指他多年來是名活躍成員。
辯方望法庭考慮以緩刑處理。官指需時考慮,押後至 3 月 19 日判罰,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情:被告亮閃燈
尾隨數車追逐
被告承認案情指,2025 年 5 月 17 日凌晨 1 時許,一名男子駕私家車沿大涌道向荃灣路方向行駛,數架車輛突然快速超前,然後被告駕駛一架印有香港警察標誌的車輛,車牌號碼為「AM8093」,亮著紅藍色閃燈尾隨,與其他車輛追逐。
政府的「銳眼」(SmartView)閉路電視拍攝到,同日在龍翔道向觀塘路方向,再有其他車輛突然超前,被告駕駛的警車閃着燈尾隨。政府化驗師檢驗片段後,評估被告在荃灣以時速約 74 公里行駛,超出該路段的 50 公里時速限制,他在九龍灣則沒有超速。
案情:被告認去除
遮蓋「POLICE」塗層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所駕駛的警車,是政府在 2024 年出售給劏車公司的退役警車,被告的朋友向劏車公司以 3 萬元購入警車,再交給被告。
被告在 2025 年 6 月被捕,被告帶警方到上水取得涉事警車,車身印有「POLICE」字眼。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是該警車的車主,曾在荃灣及九龍灣駕駛該車,並出於貪玩和吸引其他司機注意,亮起閃燈。
他承認沒有為該車購買保險及向運輪署登記,並將遮蓋「POLICE」字眼的塗層去除。
KCCC11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