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10年前、13歲時三度非禮9歲堂妹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指紀錄良好

男子涉10年前、13歲時三度非禮9歲堂妹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 官指紀錄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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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已因本案還押 1 個月

辯方進一步求情時提到,被告有接受輔導,承諾修讀工程相關的短期課程,日間則於祖父的公司工作。而且他已被還押逾兩周,得到深刻教訓,案發時他僅 13 歲,相當年輕。

官判刑時指,考慮案情、辯方求情及報告內容。官指被告紀錄良好,案發時僅 13 歲,案件於事隔 8 年後報案,現時被告已有穩定工作,計及案件押後等,被告曾因本案還押 1 個月,報告亦「寫得你係好嘅」,最終判被告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另須遵守 3 項條件,包括工作、讀書及居住地方要獲感化官批准,按要求接受尿液測試,及按要求上心理輔導課程。

被告案發時不足 14 歲

被告 N.T.H.(現年 23 歲),被控 2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指他於 2015 年 7 月至 12 月,在灣仔中半山一住宅單位,及灣仔軒尼道一單位非禮 X 。

綜合庭上,被告和事主是堂兄妹關係,被告當時 13 歲,事主則 9 歲。事主直至上性教育課,始知相關事件的意思,但沒向家人透露,擔心破壞彼此關係,遂把事情藏於心底。

直至學校輔導老師處理其情緒問題時,事主才提起事件,老師再轉告家人,家人遂報案,當時已事隔 8 年。案中證據提及,事主曾有自殺念頭,要看精神科醫生。

控方指被告曾隔衣摸事主胸部、私處,其後被告脫褲,著事主「把玩」其陽具,另又自己摸陽具。被告又曾要求事主口交,事主覺得奇怪,但仍照做。其後再要求事主坐在他大腿上,並以陽具磨擦其私處。事主後來稱不想繼續,被告要求她不要對大人提起。

官裁決時指未足 14 歲亦具犯罪能力

官早前裁決時指,經考慮後裁定事主是誠實可靠證人,接納其證供。對於被告案發時僅 13 歲、按例法庭會對未足 14 歲兒童作「無犯罪能力推定」,官指被告當時就讀中一,心智正常、有一定理解能力,在事發後曾著事主不要告知他人,又涉關門、落下窗簾等,明顯是知道自己對事主所作行為不當、錯誤,並非頑皮搗蛋,因此裁定控方在無合理疑點下,推翻「無犯罪能力推定」,涉意圖猥褻,遂全數罪成。

DCCC124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