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性侵未成年表親 同母異父兄弟否認強姦受審 案發時兩被告亦未成年

被控性侵未成年表親 同母異父兄弟否認強姦受審 案發時兩被告亦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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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指控遭表哥、表弟性侵

本案牽涉 5 次性侵事件,涉同一名事主 X 。兩名被告分別是事主的表哥、表弟,二人以 C.K.Y.、L.Y.N. 代稱;兩被告為同母異父兄弟。案件由事主對社工等披露而揭發。

兩被告周二在法官游德康席前答辯,官周三向陪審團交代指,C.K.Y. 選擇承認三罪,當中一項為「非禮罪」,兩項為「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不過控辯雙方就案情就分歧,故亦需藉審訊裁斷。

官解釋指,情況類似有人面對「襲擊至造成身體實質傷害」罪,被告稱是拳頭所致,受害人則稱由錘仔所致,陪審團身為「事實裁斷者」,要裁定哪個版本才是定罪基礎。

至於兩人分別被控的強姦罪,二人皆不認罪,但選擇承認非禮罪。

翻查控罪書,控方沒就強姦罪列出屬「交替控罪」的「非禮」罪;惟一般而言,強姦罪的交替控罪為非禮罪,詳見「法律 101」

控方:事主遭表兄弟非禮、強姦

案件周三由控方展開案情。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涉及同一名事主 X,案發時約 9 歲至 13 歲,在 2013 年以單程證赴港與父親同住。

案發時,表哥已逾 15 歲,表弟則約 11 至 12 歲。表哥被控非禮、強姦等 4 罪;表弟則被控 1 項強姦罪。表哥與其他家人居於事主隔壁單位,表弟則住在另一處。

控方:表哥兩度強逼口交

就表哥的控罪,控方指第一次非禮事件,發生於事主就讀小學三年級時。當時表哥伸手進事主衣服內,摸她的胸部、大腿內側和私處,之後被家傭制止。家傭並對事主表示,表哥的行為「唔啱」。

第二、三次非禮事件,則涉及強逼口交情節,被控方以「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起訴。

控方指,事主當時就讀小五,因沒人在家,遂致電祖母,其祖母稱正外出購物,著他到隔壁,即表哥居住的單位等候。其後表哥到家,在沒穿上衣的情況下隨事主入廁所,並問事主可否替他口交。

事主拒絕,表哥遂「一手掹事主嘅頭髮,一手整事主條頸,令佢跪喺地下」,再強行把性器官塞入事主口中,並前後移動,期間事主嘗試推開但不果,直至事主的祖母回家,敲門才停止。

另一次事件,時值事主小五暑假,事主在表哥的單位,與他和另一親戚玩「躲貓貓」,當時該親戚負責捉人,事主和表哥負責躲藏。此時,表哥帶事主入廁所,強逼事主口交。在嘴唇碰到之際,事主咬他下體,表哥遂退開。不久親戚找到二人,事主趁機離開。

控方:事主對友人透露遭表哥強姦

就強姦控罪,控方指發生於事主小六時,事主應長輩要求,到表哥單位取物。入門後,表哥突然從後壓事主落地,事主回頭時,見表哥只脫剩內褲,他再拉下事主的褲並強行性交,事主不斷掙扎但不成功,直至親戚敲門才停止。其後事主在微信對友人透露,遭表哥強姦。

控方表示,事主就讀中一後,表哥停止性侵行為,因事主的姑姐發現事主在微信中,對朋友稱遭表哥強姦。姑姐之後替事主刪除該朋友及聯絡訊息。當時姑姐懷疑事主說謊,並找事主父親、表哥等對質。其後表哥被禁止到事主的住所。

控方指,不接納表哥解釋稱,是事主主動挑逗他,或事主自願口交。

控方:表弟趁睡覺性侵

至於表弟的情況,控方指事主小六時,表弟因家人感染新冠肺炎而需暫居事主住所。一天晚上,事主在上格床睡覺,醒來時見到表弟,其後被他強行性交。

控方指,不接受表弟警誡下稱,不知自己對事主所作行為是嚴重不當。

兩兄弟被控非禮、強姦罪

被告依次為胞兄 C.K.Y. 及同母異父胞弟 L.Y.N.,由大律師關百安、鍾嘉賢代表。事件均涉同一名事主 X,為二人的表姊妹,案發地點皆為香港深水埗某兩個處所。

胞兄被控 1 項「猥褻侵犯另一人」、2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 1 項強姦罪。控罪指,他於 2017 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期間,猥褻侵犯 X ;在 2019 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 31 日期間,兩度對 16 歲以下的 X 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以及在 2020 年 9 月 1 日至翌年 8 月 31 日期間,強姦 X 。

胞弟則被控 1 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期間的某日,在香港深水埗的某處所強姦 X 。

HCCC43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