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入稟向警務處長提出民事傷亡訴訟,指個別警員行為造成他的身體及精神傷害,要求賠償。入稟狀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7 至 8 日期間在警署遭警員毆打。
索償案周五(15 日)在高院進行核對列表審核聆訊,男子缺席聆訊,他的表姨向聆案官葛倩兒指,男子因另案正受審,希望在另案完結後才開始處理索償案。官押後至 10 月 30 日再訊,並提醒如想繼續索償案,要向被告一方派送傳訊令狀。
原告代表:望完成另案審訊再處理
原告張家俊,被告為香港警務處。張沒律師代表,缺席聆訊。開庭前,代表原告的女子向法庭職員表示,張因另一宗在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受審,不能出席索償案的聆訊。
開庭後,聆案官葛倩兒指,原告及被告均沒有代表出席聆訊,會將案件押後。
及後,自稱為原告「表姨」的女子在旁聽席舉手,向聆案官表示,原告曾寫信給法庭,指他在另一庭受審,期間不獲保釋,所以缺席索償案的聆訊。而該案審訊已到「尾聲」,法官正引導陪審員,原告希望「單案完成晒」才開始處理索償案。
官提醒須向被告方派送傳訊令狀
聆案官指,上一次聆訊曾收過原告寄給法庭的信件,但今次沒有。原告的表姨回應指,「佢(原告)話寄咗,唔知撠住咗喺(收押所)保安組定點」。聆案官回應,「反正我都押後」,並問表姨需要押後多長時間。
原告的表姨指,「(刑事案)去到 9 月點都完,9 月 1」。聆案官回應,「好快囉應該」,並指法庭日程「比較滿」,需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30 日再訊。
聆案官提醒,「你提吓張家俊,未派送傳訊令狀畀被告,如果想案件繼續記得派送」,而法庭會向原告發出不作訟費命令。聆案官亦指,書記將會向原告發出聆訊通知書。
原告稱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
入稟狀指,原告張家俊,被告為香港警務處。
張家俊在入稟狀中報稱,於 2020 年 3 月 7 日夜晚至 8 日凌晨,在青山警署被數名警員非法惡意毆打,引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傷害。張在入稟狀中指,要求警務處長為涉事警員的行為負上法律責任,及對他們所造成的身體傷害、精神損失作賠償。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稱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HCPI53/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