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歲鋁窗工人涉於 4 年前,強姦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的 11 歲繼女,再於繼女 13 歲時多次強姦她。繼父承認 5 項強姦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原定周四(28 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陳嘉信冀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將判刑押後至 12 月 19 日,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案情提及,在 2021 年某日至 2023 年,被告幾乎每晚都強姦事主。事主在學校上性教育課時,向老師透露事件。被告被捕後,在警誡會面中承認,在沒有得到事主同意下與她性交。
法官關注,事主的母親為被告求情,信中只提到被告及他們所生的兩名兒子,隻字不提事主,「母親似乎對受害人毫無同情心」,擔心現時事主一家的情況,冀辯方再向事主母親查詢,進一步解釋家庭狀況。
官憂再令事主回想事件
被告 C.C.H. 在交付審訊階段承認 5 項強姦罪、1 項猥褻侵犯罪,指控他在 2021 年某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在荃灣某單位,強姦及猥褻侵犯 X。
案件原定周四判刑,法官陳嘉信表示,希望索取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及臨床心理學家報告,押後判刑。他又指出,昨日收到事主母親為被告求情的信件,「隻字不提她的女兒,全部都是關於她的丈夫和兩名兒子,我極度擔心受害人的情況。」
官指,判刑的考慮因素之一,是案件對事主及整個家庭的影響,惟事主的母親「似乎對受害人毫無同情心,她只提到丈夫的情況」,關注若再索取事主創傷報告,或被告的背景報告,會否令事主需要再次回憶事件,帶來創傷。
事主現與外婆同住
控方表示有同樣的擔心,因事主由報案到索取創傷報告,已需要兩度講述事件,若索取背景報告,事主身為被告的繼女,同樣需要接受感化官查詢。控方另確認,事主現與外婆同住。
法官重申,難以理解事主母親的取態,情況令人擔憂,冀辯方可以嘗試聯絡事主母親,請她解釋家庭的情況。
案情:被告幾乎每晚強姦事主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事主在 2010 年出生時,其母親與生父分手,她不曾見過生父。事主在 3 歲時確診自閉症譜系障礙,事主母親同年開始與被告交往及同居,其後生下兩名兒子,並在 2017 年結婚,連同事主一家五口,2021 年搬入荃灣一個公屋單位。事主並不知道被告只是她的繼父。
在 2021 年某日至 2023 年 9 月 14 日,被告幾乎每晚都強姦事主。在 2021 年某日,當時事主 11 歲,被告趁事主母親洗澡、兒子和事主正在睡覺時,進入事主的睡房爬上上格床,事主叫他走開但不獲理會,被告脫下事主的內褲,用陽具插入事主的陰道,並雙手摸她的胸部,事主嘗試踢被告的腹部但不果,她感到非常疼痛和懼怕,又問被告知不知道她可能會懷孕,被告稱「這不會發生」。直至事主稱母親洗完澡出來,被告才停手穿回褲子和內褲。
同年另一日,被告與事主外出時,見到有人撞向事主的胸部,而她沒有反應,兩人返回住所後,被告用右手掃過事主的胸部,斥責事主沒有好好保護自己。
案情:性教育課時向老師揭發事件
2023 年 3 月至 9 月 14 日,被告再趁事主母親洗澡,或帶兒子外出時,四度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強姦事主,事主每一次都有拒絕被告但不果,事後被告著事主不要告訴他人。9 月 15 日,事主的班主任教授性教育課時,告訴事主與異性互動時要保護自己,事主突然表示她不想被告「搞」她,因為她可能會懷孕,最終透露她被繼父強姦。
事主母親得知後質問被告,被告起初否認,事主母親則質疑,若沒有發生過,為何事主會有此指控。被告終承認摸了事主的胸部和私處,但沒有和她性交。被告在 9 月 16 日被捕,在警誡下他承認在一周前與事主性交,及曾摸事主的胸部和私處,同日在警誡會面中,被告承認在 2023 年 3 月某日、8 月 9 日和 9 月 5 日,在沒有得到事主同意下與她性交,亦承認在 9 月 14 日摸事主的胸部和私處。他知道事主有中度智障。
HCCC39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