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歲小學男教師被指在校內非禮 8 名年齡介乎 9 至 12 歲的女學生,觸摸對方的胸部,由學校社工通報揭發。他承認 12 項非禮罪,周五(21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囚 23 個月。
暫委法官香淑嫻指,學校本應是讓兒童成長的安全環境,卻遭被告「自私地破壞」,加上被告在一年間重複非禮年幼女童,與對方為師生關係,行為涉及違反誠信,屬加刑因素。
庭上引述多名女童的創傷報告,有女童變得不信任及懼怕成年男性,亦有女童不明白為何遭被告選中,誤以為自己要負上責任,其中一人出現創傷後壓力症跡象;心理學家評估被告沒有孌童癖,他有悔意但不願承擔所有罪責,試圖責怪事主。
求情:被告欲向事主道歉 明白無法彌補
被告 Y.M.H(現年 27 歲,報稱小學教師)由大律師簡永輝代表,控方代表是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
辯方求情指,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精神及心理報告顯示他並沒有孌童癖。被告亦親撰求情信,希望向事主道歉,亦明白自己造成的傷害無法彌補。
創傷報告:一事主現創傷壓力症狀
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當中女童 B 在事件未被揭發時,感到難以承受的痛苦,曾有自殺念頭,事件揭發後壓力雖然得到紓緩,但她的精神健康和自我形象仍受到嚴重損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的跡象,心理學家建議她接受治療。
至於其餘 4 名女童,她們出現憤怒、困惑、驚訝等情緒,女童 C 不明白為何被告選中她犯案,誤以為自己要為此負上責任;D 一向尊敬被告,不明白為何發生本案;X 事後與成年男性互動時表現戒備,A 亦對男教師的行為敏感和有警剔。
心理報告指被告試圖怪責事主
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心理學家評估他沒有孌童癖,重犯機會中至低,因應案件性質不適合再從事兒童工作,他表現出悔意,但流於表面,他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將責任諉過於事主。
庭上亦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提及被告無案底,案發時 24 至 25 歲,與母親和胞姊同住,父親已過世。他 2020 年在教育大學畢業,之後在涉案的小學任教,2022 年 10 月因本案被辭退,現職食品製造廠工人。
官:自私破壞學校安全成長環境
官續指,兒童本應在安全的環境成長,而除了家庭,學校亦應是兒童安全學習、成長、交友的環境,惟被告的行為「自私地破壞」了校園的環境,報告可見事主承受不同程度的創傷。
法官亦列出多個加刑因素,包括案件涉及 8 名年幼的女童,被告是她們的教師,有違反誠信的情況,案發時段長達一年,被告重複非禮當中 4 名女童,而其中一名事主的自我形象和精神健康嚴重受損,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
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侵犯的程度相度輕微,但法官認為沒有使用暴力並非減刑因素,相反若有使用暴力,才是加刑因素,性罪行中亦永遠有更嚴重的侵犯行為。
法官就每項控罪採納 18 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 12 個月,在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 23 個月。
被控 16 罪 被告認 12 罪
被告 Y.M.H(現年 27 歲,報稱小學教師),原被控 16 項猥褻侵犯罪,他承認其中 12 罪,另 4 罪存檔法庭。12 項控罪的案發日期橫跨 2021 年至 22 年 10 月,涉及 8 名案發時 9 至 12 歲的女童。
案情指,被告是 8 名事主的常識及數學教師,被告分別在上課時、小息及放學後,觸摸事主的胸部或接近胸部的位置,部分事主感到害怕。
學校社工得知其中 7 名事主被非禮,向副校長通報事件,校方報警求助,被告 2022 年 11 月在機場被捕;X 在得知其他同學有相似經歷後,亦向社工傾訴揭發事件,被告再次被捕。
DCCC377、69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