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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認在校內非禮8名小學女生 判囚23月 官:破壞安全成長環境

男教師認在校內非禮8名小學女生 判囚23月 官:破壞安全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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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被告欲向事主道歉 明白無法彌補

被告 Y.M.H(現年 27 歲,報稱小學教師)由大律師簡永輝代表,控方代表是署理高級檢控官歐陽巽熙。

辯方求情指,為被告索取的背景報告內容正面,精神及心理報告顯示他並沒有孌童癖。被告亦親撰求情信,希望向事主道歉,亦明白自己造成的傷害無法彌補。

創傷報告:一事主現創傷壓力症狀

暫委法官香淑嫻判刑時引述事主的創傷報告,當中女童 B 在事件未被揭發時,感到難以承受的痛苦,曾有自殺念頭,事件揭發後壓力雖然得到紓緩,但她的精神健康和自我形象仍受到嚴重損害,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的跡象,心理學家建議她接受治療。

至於其餘 4 名女童,她們出現憤怒、困惑、驚訝等情緒,女童 C 不明白為何被告選中她犯案,誤以為自己要為此負上責任;D 一向尊敬被告,不明白為何發生本案;X 事後與成年男性互動時表現戒備,A 亦對男教師的行為敏感和有警剔。

心理報告指被告試圖怪責事主

至於被告的心理報告,心理學家評估他沒有孌童癖,重犯機會中至低,因應案件性質不適合再從事兒童工作,他表現出悔意,但流於表面,他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將責任諉過於事主。

庭上亦引述辯方求情陳詞,提及被告無案底,案發時 24 至 25 歲,與母親和胞姊同住,父親已過世。他 2020 年在教育大學畢業,之後在涉案的小學任教,2022 年 10 月因本案被辭退,現職食品製造廠工人。

官:自私破壞學校安全成長環境

官續指,兒童本應在安全的環境成長,而除了家庭,學校亦應是兒童安全學習、成長、交友的環境,惟被告的行為「自私地破壞」了校園的環境,報告可見事主承受不同程度的創傷。

法官亦列出多個加刑因素,包括案件涉及 8 名年幼的女童,被告是她們的教師,有違反誠信的情況,案發時段長達一年,被告重複非禮當中 4 名女童,而其中一名事主的自我形象和精神健康嚴重受損,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

雖然辯方求情指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侵犯的程度相度輕微,但法官認為沒有使用暴力並非減刑因素,相反若有使用暴力,才是加刑因素,性罪行中亦永遠有更嚴重的侵犯行為。

法官就每項控罪採納 18 個月的量刑起點,認罪後減至 12 個月,在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後,總刑期為 23 個月。

被控 16 罪 被告認 12 罪

被告 Y.M.H(現年 27 歲,報稱小學教師),原被控 16 項猥褻侵犯罪,他承認其中 12 罪,另 4 罪存檔法庭。12 項控罪的案發日期橫跨 2021 年至 22 年 10 月,涉及 8 名案發時 9 至 12 歲的女童。

案情指,被告是 8 名事主的常識及數學教師,被告分別在上課時、小息及放學後,觸摸事主的胸部或接近胸部的位置,部分事主感到害怕。

學校社工得知其中 7 名事主被非禮,向副校長通報事件,校方報警求助,被告 2022 年 11 月在機場被捕;X 在得知其他同學有相似經歷後,亦向社工傾訴揭發事件,被告再次被捕。

DCCC377、69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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