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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深水埗|男生涉後巷縱火囚57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斥理據「牽強莫名」

10.6深水埗|男生涉後巷縱火囚57月 申上訴許可被拒 官斥理據「牽強莫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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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10 月 6 日,港九「反緊急法大遊行」中,21 歲樹仁大學新傳系學生被指於深水埗投擲一個正在燃燒的玻璃樽,致地面著火焦黑。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判囚 4 年 9 個月。他不服定罪,早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遭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即日拒絕。

法官周五(17 日)頒下判詞,認為申請方提出的理據「牽強莫名」,原審已有堅實的基礎,裁定投擲汽油彈人士為申請人,此結論並非「枝節問題」所能動搖,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

判詞指,本案唯一爭議是人物辨認,並引述裁決理由,稱原審裁定申請人鄭永揚是拋擲汽油彈的人士 X。原審指,因為鄭被捕距離 X 擲彈只有兩至三分鐘,及後鄭在巷口被捕,當時他的外套、長褲、手袖、布鞋、面布和背囊,全部與 X 脗合。例如鄭的左右手套顏色深淺不一、褲子束腳、腰間掛 cap 帽等。而且鄭身上有兩條白色碎布,與汽油彈內的碎布相似,鄭的面布,背囊內的上衣均染有高度易燃的溶劑。

官稱環境證據疊加後「強而有力」、「無可抗拒」

法官同意原審所指,雖然個別環境證據未必足夠證明,X 和申請人是同一人,但疊加起來則屬「強而有力和無可抗拒的證據」。而申請人選擇不作供,亦無從反駁有關證據所產生的推論。

判詞又指,現時申請方提出的理據,若非早被原審納入考慮,便是「牽強莫名」,例如聲稱呈堂片段和截圖,未能清楚顯示拋擲汽油彈的人士 X 腰間掛 cap 帽,以及控方沒有提供鄭被捕後的照片,法庭不能肯定鄭穿上束腳褲時,效果與 X 一樣等。但判詞續指,原審親自看過有關截圖,認為清楚可見其 cap 帽,而兩隻手套有非常明顯色差。至於褲子,「束腳就是束腳,根本沒有什麼效果不效果」。X 和鄭均穿束腳褲,「就是這麼簡單」。

官發「減時命令風險警告」

法官認為,本案有多項證據,不可能是巧合,再加上後巷沒有其他出路、擲彈和鄭被捕間相差極細,法庭有堅實的基礎裁定 X 是鄭。此結論並非後巷多人、情況混亂,和 X 沒有如鄭被捕時戴有護目鏡等枝節問題所能動搖,終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法官同時向鄭發出「減時命令風險警告」,即上訴人有權就法庭決定提出上訴,但假若上訴再被駁回,法庭有權頒令,上訴人在聽候上訴期間的關押不計算入刑期,亦即等於被「加監」。

申請人鄭永揚(21 歲,樹仁大學新傳系學生)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破壞深水埗大埔道 56 號後巷,意圖摧毀或破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破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經審訊後,區院法官李俊文裁定他罪名成立,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判他監禁 4 年 9 個月。

CACC2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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