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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3人涉藏鐳射筆、管武罪成高院提上訴 2人獲撤罪、1人被駁回 官指原審明顯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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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名 17 至 22 歲男女,被指在 2019 年 9 月,串謀破壞港鐵油塘站設施;另管有錘和鐳射筆,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分別被判囚 3 個月、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其中涉藏有鐳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 3 人,周四(25 日)在高等法院提上訴。

當中 18 歲學生的上訴被駁回。對於上訴方指,警員把兩支鐳射筆對調,法官陳仲衡形容,原審是一位專業裁判官,不可能忽略對警員誠信的考慮,且翻閱案中片段後,認為警員沒有對調鐳射筆。

至於其餘 2 人,法官指,控方沒有傳召搜出鐳射筆的警員作供,無法證明在另一警員接手前,證物有否被干擾。法官又指,裁判官假設搜查的警員,必然會把證物資料告知接手的同僚,屬明顯犯錯,考慮到控方證據無法填補有關警員沒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決定撤銷 2 人定罪。

3 人均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提出上訴。針對上訴人曾慶彰,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未有在裁決時,考慮 3 名處理鐳射筆的警員在「案中案」的證供不被接納,會否影響其於證物鏈的證供可信性和可靠性。但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是一位專業裁判官,不可能忽略對警員誠信的考慮,並小心考慮和分析案中其他證據,特別是閉路電視片段的內容,才接納警員的證供。

官指翻看片段後
認為警員沒有對調鐳射筆

對於上訴方指,警員把 2 支鐳射筆對調,法官指裁判官的裁定是,無論警員有否把鐳射筆互調,亦不能排除它們均屬 3B 級別。法官翻閱案中片段,指警員把 2 支有繩的黑色圓柱體對調,但涉案鐳射筆一支有繩、一支則沒有,故警員「可能」把電筒和其中一支鐳射筆互調,而非把 2 支鐳射筆對調,故未能證明裁判官錯判,駁回上訴。

至於上訴人許偉飛及麥家浩,法官稱警員 25410 清楚指出,他接手鐳射筆前,有其他警員處理過證物,但控方沒有傳召相關警員作供,亦無法證明 25410 接手前,是否有其他警員在許、麥的背囊搜到鐳射筆、有否被干擾。法官強調,此乃證物連貫性不可或缺的部分,裁判官不應由 25410 接手後,才開始考慮證物鏈。

官稱協助搜查警員沒出庭
相關內容必然屬傳聞證供

法官又指,裁判官假設「協助搜查的警員,必然會通知接手的同僚在許、麥背囊搜出的東西」,屬明顯犯錯,因協助的警員沒有出庭,有關內容必然屬傳聞證供,不能用作證明他們在許、麥背囊搜出鐳射筆。法官續指,裁判官引述的案例,與其推論的原則無關,考慮到控方證據無法填補有關警員沒有出庭所造成的缺口,決定撤銷 2 人定罪。

4 名被告依次為曾慶彰(18 歲,學生)、許偉飛(22 歲,裝修工)、麥家浩(17 歲,學生)及李漪澄(18 歲,外賣員)。他們同被控在 2019 年 9 月 2 日串謀損壞港鐵油塘站設施,經審訊後獲判無罪。

李另被指在觀塘鯉魚門廣場管有一把錘,「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其後放棄上訴。另外 3 人則管有鐳射筆,「管有攻擊性武器」被裁定罪成,被判囚 3 個月、判入更生及勞教中心。各人均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原審官:被告無悔意、控罪嚴重

原審裁判官莫子聰指,各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悔意,沒有扣減刑期空間,又指他們管有的錘和鐳射筆具殺傷力,其中鐳射筆屬 3B 線別,可傷害眼睛,預計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控罪嚴重。

HCMA283/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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