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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歲醫科生非法集結罪成囚 20 月 刑期上訴得直減刑 6 個月 法官:原審量刑明顯過重

23 歲醫科生非法集結罪成囚 20 月 刑期上訴得直減刑 6 個月 法官:原審量刑明顯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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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平安夜,元朗形點商場「和你 sing」示威演變警民衝突,案發時 23 歲醫科生被指膝撞警員致其瘀傷,經審訊後被裁定抗拒警員罪脫,非法集結則罪成,判囚 1 年 8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周五(15 日)被高院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減刑 6 個月。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審視案件後,駁回定罪上訴,惟指若律政司稱醫科生經精心策劃和詳細預謀犯案,「那便是說得太重」,又指原審單憑被告穿「時代革命」字樣 T 裇便稱他重犯風險高,「未免過於武斷」,量刑也「明顯過重」。

法官指,考慮案中沒證據指上訴人曾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平安夜也不似國慶等日子般,增加非法集結嚴重性,改囚 14 個月。
上訴方爭議共同犯罪原則
指定罪基礎不足、判刑明顯過重

上訴人為張家齊(案發時 23 歲,醫科生),2021 年被原審裁判官陳炳宙裁定他在 2019 年 12 月 24 日,於元朗形點一期內參與非法集結。

原審指,張當日身穿印有「暴大抗爭 Major in revolution Rioters University」、「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字眼的 T 裇在現場徘徊,又以黑口罩蒙面,及戴頭盔、防毒面罩、護目鏡等,一直以手機拍攝不願離去,「假扮記者」掩飾逗留現場真正目的。

上訴方爭議,原審錯誤地引用共同犯罪原則,作為「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基礎,又在缺乏證據下,裁定張家齊有「純粹出現」(mere presence)以外的行為,稱張當時拍攝不屬破壞社會安寧行為,認為判囚 20 個月「屬明顯過重」。

官駁回定罪上訴
指不用共同犯罪原則亦夠定罪

法官陳仲衡指,即使不起用共同犯罪原則,本案亦有足夠證據,以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證明張家齊有參與非法集結。

法官指,呈堂片段見張家齊案發時,身在非法集結範圍之內約 2 分半鐘,且身穿印有上述字眼的 T 裇。 該 T 裇雖有外衣遮蓋,但以案發時社會氛圍,一般市民不會身穿有關字樣衣服外出,更不會在非法集結現場出現或逗留,「免得瓜田李下,引起執法者懷疑」。

法官不接納上訴方稱,張家齊只是普通市民好奇拍攝紀錄,又或純粹記事而無參與意圖的途人。官指,張當日除身穿上述 T 裇,亦戴上頭盔等示威者常見裝備,又以黑口罩故意遮樣,在防暴警察驅散和拘捕行動下仍不願離去,均顯示他正參與非法集結。最終駁回定罪上訴。

官:原審量刑「明顯過重」
改以 14 個月為起點

至於判刑上訴,法官指,法庭不能漠視案發時有反修例背景,警民間常有嚴重衝突,集結者作極具挑釁性行為風險不容低估,但考慮案情不及案例嚴重,以及沒證據指上訴人曾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平安夜也不屬國慶等日子,會增加非法集結整體嚴重性。

法官續指,原審單憑 T 裇便稱上訴人重犯機會高,「未免是過於武斷」,認為原審以囚 21 個月為量刑起點,「是明顯過重」。

法官最終將量刑起點調低至囚 15 個月,因上訴人屬初犯,減刑 1 個月,最終改判 14 個月監禁;按原審判囚 20 個月計,即變相減刑 6 個月。

判詞全文

HCMA460/2021

相關報道:
2019 平安夜和你 Sing 醫科生就非法集結罪提上訴 官 7.15 頒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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