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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原訂4.29裁決 第三度押後至8.30裁決

《立場》被指煽動案原訂4.29裁決 第三度押後至8.30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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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裁決待快必上訴結果

案件於 2023 年 6 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原訂押後至同年 10 月 4 日裁決,及後改至 11 月 15 日裁決。因應英國樞密院最新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控、辯雙方呈交書面陳詞,並作出進一步陳詞。

同時譚得志煽動上訴案,譚一方同樣爭議煽動罪須證煽暴元素。法官郭偉健遂將《立場》案,押後至譚得志案有結果的 30 日內作出裁決。

控方:本港具「特殊社會情況」
辯方:須保障基本權利

控、辯雙方於去年 11 月,就英國樞密院案例作進一步陳詞。控方指,樞密院判詞提到煽動罪須證煽暴意圖,只屬法官的「附帶意見」,而千里達及香港的煽動罪條文有別,加上香港 2019 年爆發反修例事件,有「特殊社會情況」,不能完全將千里達的煽動解讀套用於香港。

辯方則指,香港與千里達的煽動罪,同屬普通法下的罪行,「大家淵源一樣」,而有關煽暴意圖的判詞內容,屬該案憲法爭議下的結論,故法庭應該採納。辯方又稱,即使如控方指,香港情況特殊,同樣要保障基本權利,「一句講晒係言論自由」。

譚得志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煽暴意圖非煽動罪必要元素

上訴庭於 2024 年 3 月 7 日就譚得志案頒下判詞,駁回譚就定罪及刑罰的上訴。判詞指,上訴方所引述的英國樞密院案例,只是附帶意見,煽動意圖必須依據其特定的法律框架及社會狀況作詮釋,裁定普通法下的煽暴意圖,並非法定煽動罪的必要元素。

判詞又指,煽動罪須有足夠靈活性,以應對當下的國安威脅,故煽動意圖的用詞必須足夠寬廣,以涵蓋不同時間、不同境況,最終裁定煽動控罪,在社會利益和言論自由之間已取得平衡,「亦不見得任何人,包括譚得志這位強烈批評政府的社運人物,會因為煽動言論被施加的限制,負上不可接受的嚴苛負擔」。

譚得志已就定罪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指,已收悉被告申請上訴至終院證明書的動議通知。

律師:法官押後裁決 辯方不能反對

律師陳柏豪接受《法庭線》訪問時指,法官多次押後裁決的情況並非罕見,主要視乎案件複雜性,以及主審法官的工作量等,辯方不能提出反對。他又指,司法機構的服務承諾 (performance pledge),與排期聆訊有關,但裁決所需的時間,並非服務承諾一部分。

陳柏豪補充,法庭沒要求一宗案件需在特定時間內審結,但業界與法庭的共識,都是不應該拖延太久。至於審訊時間長,能否成為被告日後上訴的理據,他指如不影響審訊的公平性,並非上訴理據;若要判刑,等待裁決時間長亦非減刑因素,控方不合理地拖延檢控,則屬於減刑因素。

DCCC26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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