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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5人虐兒罪成 2人無罪 官指未能證明親眼目睹襲擊而不干預

童樂居案|5人虐兒罪成 2人無罪 官指未能證明親眼目睹襲擊而不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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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獲裁無罪 官指未能肯定目襲擊擊不干預

第 13 被告陳綺雯(案發時 49 歲,幼兒工作員)被控於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遊樂場內沒有制止第一被告拍打男童。

官指雖然案發時 3 人距離很近,但第一被告拍打男童 F 的行為突然,陳綺雯當時雙手捧著方滿飲品的托盤,並正專注地分派飲品。官未能肯定她清楚看到該行為而不作阻止,裁定罪名不成立。陳綺雯本案罪名不成立,但其涉的另一宗「童樂居」案件,較早前被裁定罪成。

第 20 被告關佩華(案發時 49 歲,兼職幼兒工作員)獲裁定一項虐兒罪不成立,當庭釋放。案情指第二被告在經過男童 T 時,突然用左手推他的頭部,使男童倒地。

官指閉路電視顯示關案發時背對鏡頭,不能肯定她當時的視線是專注在 T 身上,亦未能確定關親眼目睹第二被告的作為。她獲裁無罪,當庭釋放。

官指第三被告清楚看到拍打男童

第三被告黃潔瑩(案發時 23 歲,幼兒工作員)被指於 2021 年 12 月 11 日,「童樂居」遊樂場內漠視第一被告 4 次大力拍打男童 L 手掌的行為。官指出當時第一被告、第三被告及男童 L 之間的距離近,第一被告拍打 L 的動作有幅度,肯定黃清楚看到而沒有作出阻止。

官又指 L 被打後,黃沒有檢查他的情況,判斷她故意疏忽照顧男童,裁定虐兒罪成。

第 15 被告一罪不成立 其餘 3 罪成

第 15 被告鄧月媛(案發時 50 歲,童樂居清潔工人)被控 4 項虐兒罪;其中 3 項罪成,一項不成立。就不成立的控罪,官指未能肯定鄧當時清楚看到第一被告拍打女童頭部。官續指該被告的動作突然,鄧未能預計也不能制止。

官指第 18 被告有意淡化另一人行為

第 18 被告梁曉彤(案發時 26 歲,幼兒工作員)被控兩項虐兒罪,均被裁定罪成。案情指另一被告扯起男童 E 的上衣,並將他拉向其身邊,再將他摔在地上。

梁曉彤作供時指用「拉」及「放手」形容該被告的行為,認為其行為粗魯,並在盤問下同意該被告是「拋」男童 E 於地墊上。官指該名被告是「拉扯」男童 E 然後把他「摔」在軟墊,動作有如「掟」,梁曉彤的描述有意淡化第 11 被告的行為。

就另一項控罪,官指梁曉彤漠沒有干預另一被告用書本拍打女童頭部的行為,又指她再用紙巾掌摑女童頭部,令女童失去平衡著地,裁定虐兒罪罪成。

官裁定第 19 被告見多番施虐無干預 屬夥同犯罪

第 19 被告梁善儀(案發時 51 歲,幼兒工作助理)被裁定一項虐兒罪罪成。官指梁目睹第五被告對男童 E 多番施虐後並無干預,任由男童 E 哭泣,更以衣架指向他的頸上,狀似恐嚇,裁定梁與第五被告夥同犯罪,虐待男童。

至於第 21 被告陳信興(案發時 56 歲,幼兒工作員)被控 3 項虐兒罪,被裁定兩項罪成,一罪不成立。就不成立的控罪,官指第四被告先後向兩名男童擲鞋,接納事出突然,陳當時未能預計和及時阻止,未能顯示陳故意忽略男童。

DCCC846-85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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