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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案|前員工否認6項虐兒、3罪成3無罪 官:嗰種粗暴,一次都不能多

童樂居案|前員工否認6項虐兒、3罪成3無罪 官:嗰種粗暴,一次都不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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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控方開案陳詞指,本案共涉 6 名兒童,包括兩歲男童 B 和 U、3 歲男童 D,以及 3 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官:被告證供前後矛盾
顯然不可信

法官李慶年裁決時稱,被告陳玉玲「顯然不可信」,證供前後矛盾,她對被指稱的行為解釋牽強,削足適履,更有多處與片段存在關鍵矛盾的地方。

罪成的 3 罪,其中一罪與另一被告共同被控、涉及男童 B。控方指,另一被告陳麗娟坐在 B 旁的嬰兒床,與陳玉玲聊天。B 面部朝下跪在床上,陳麗娟見狀拖拉其右臂,強行將 B 橫放在其大腿上,使 B 面部朝天。當時 B 背部跨過嬰兒床木框,向後拱起,陳麗娟接著雙手反覆拍打 B 的腹部及面部約 10 次及箍住 B 頭部晃動等。

法官指,被告大部分時間近距離望向陳麗娟的方向,B 大部分時間看似哭叫,她沒有可能看不見陳麗娟的動作、聽不到 B 的哭叫,「只是視而不見,聽而不聞,作為照顧者的一分子,眼見同事暴力對待幼童,竟然佯裝不見,佯裝不聞」,故裁定罪成。

官:被告行為過火、不必要、不合理

其中一罪涉男童 D 躺在地墊上哭泣,被告拉扯 D 頭髮和捉住其手臂;被告抱起 D 再將他摔倒在地墊上,令 D 後腦著地及大哭。法官直指,被告行為過火、不必要、不合理,明顯令 D 受到不必要的苦楚,和不必要的極度驚嚇,裁定罪成。

至於另一罪,被告曾將一名身分不詳幼童抱起,將他摔到角落,令其失去平衡、頭部撞牆。被告供稱,因「可能太快」及「失重心」,放下該幼童時用了相當力度。官指,片段可見被告完全沒有失去重心的跡象,指其行為也是「明顯過火、不合理,明顯構成故意襲擊」,裁定罪成。

3 罪裁不成立
官:使用力度相對輕微

至於 3 罪被裁定不成立,涉及男童 U 及兩名身分不詳的兒童。 控方指,被告曾用手將 U 的頭往後推,用其前臂撞 U 臉部右側,令 U 頭部晃動,又用手肘推 U 頭部、敲打 U 頭兩次;被告作供時則指 U 當時「咬人」。

法官指,片段與其說法明顯不符,當時所有小朋友戴口罩,U 在被告的身前坐定,沒任何動作,又指被告就 U「咬人」的反應不合常理,如沒檢查涉事兒童傷勢,直指她「明顯堆砌故事,尋找開脫的藉口」。不過,法官指片段顯示,被告所使用的力度相對輕微,U 也沒有甚麼特別反應,故情況可能屬於「輕微驚嚇,或有些少心理焦慮」。

就另外兩罪,被告被指用手推一名身分不詳的幼童頭部,令他頭部往後傾;以及用看似卡片或紙張,拍打一名身分不詳的兒童頭部 9 次。法官指,片段和被告說法明顯不符,故不接納其說法,但被告所使用的力度相對輕微,兩幼童也沒有太大反應,不至於「相當可能導致該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不能肯定其行為是超出合理水平,故裁定無罪。

辯方:被告會買食物、衣服予小朋友

控方確認,本案是首宗於區院審理童樂居案、亦是首宗判決。計及裁判法院受審的案件,本案亦是童樂居案不認罪被告當中,首宗有部分控罪被裁定不成立。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患睡眠窒息症,其奶奶患老人痴呆、柏金遜症,居於老人院,另指其丈夫去年中去世,故被告是唯一可照顧奶奶的人,另她尚未處理丈夫的龕位事宜,望可酌情減刑。

辯方稱,被告並非「無端端」襲擊,而是要維持秩序,但同意是過火及「大力咗」,需要面對責任。辯方又指,被告「好錫啲小朋友」,會為他們買食物、衣服等,希望「佢哋醒醒目目,著得靚靚」,被告的求情信則指已深感抱歉。

法官其後稱,「基本上連(對)動物都唔會咁粗暴,更何況佢哋(小朋友)係人仔嚟」,指不排除被告其餘時間疼惜小朋友,但「照顧幼童呢,呢啲情況一次都不能多…嗰種粗暴,一次都不能多」。官及後再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自己啲仔女,自己啲孫會唔會咁掉?梗係唔會啦…」

34 人被控
分別於區院、裁院處理

被告陳玉玲(現年 51 歲)被控共 6 項虐兒罪,包括單獨被控 5 項虐兒罪,以及與同案另一被告陳麗娟共同被控一項虐兒罪。

案件累計有 34 名職員被起訴,案件分拆多案,分別在區域法院和裁判法院處理。其中 16 人在裁判法院均罪成,判囚 4 周至 15 個月不等,當中馮凱琍在區院另承認 1 項虐兒,被加監至 4 個月 48 周。

被告陳麗娟、馮鳳豪則已在區院認罪,分別被判囚兩年 3 個月及兩年半;餘下的 17 人所涉的虐兒罪於區院處理,當中 9 人認罪,押後判刑。另不認罪 7 人則延至 1 月 16 日開審。

DCCC5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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