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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樂居虐兒案|幼兒工作者認打幼童頭 判囚 4 個月 10 星期 官斥行為極錯

童樂居虐兒案|幼兒工作者認打幼童頭 判囚 4 個月 10 星期 官斥行為極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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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4 人認罪。當中 30 歲幼兒工作者早前承認曾打兩名 1 歲幼童頭部,周四(1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10 星期。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把行為歸咎於衝動及工作環境文化影響,批評被告放棄專業操守,做出極端錯誤的行為,並無坦然面對,不接納為求情因素。官又指,案發時有其他兒童目睹,現場有閉路電視,但被告完全罔顧,漠視法紀,屬本案嚴重因素。
官:被告無憐憫之心

被告承認兩項虐兒罪。裁判官就首罪以 21 星期作量刑起點,次罪以判囚 6 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 3 份 1 刑期;再考慮整體量刑原則,首罪刑期的首 4 星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4 個月 10 星期。

案情提及被告見男童 K 在有欄睡床上站起、掟被落地,即上前伸手撳其頭部,使 K 跌入床。K 再次站起,被告再擊打 K 頭部,使他再次跌入床。

裁判官指,被告以粗野方式阻止 K ,又用力按住 K 的鼻子再向後推,力度之猛令嬰兒床大力震動。但被告只為 K 蓋上被子便轉身離開,沒有安撫 K 及關注他的傷勢,或因而承受痛楚,可見她並無憐憫之心。

官:懷疑被告品格及專業水平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並非因應工作需要,而是以暴力懲罰 K,又指 K 僅一歲,正處於探索世界的階段,行為正常,沒有挑起被告的情緒。裁判官亦不能理解體罰對於一歲幼童有何管教功能。

裁判官續指,被告理應曾經學習可取的處理方法,指若被告不能容忍 K 的行為,法庭相當懷疑被告的品格及專業水平,並不適宜擔任照顧兒童工作者。

官:被告對玩具的關注較男童高

案情另指,另一受襲男童 AH 與其他幼童坐在食飯椅,被告見到 AH 手執玩具舉起,便伸手指向他,並大力搶走玩具,並推其頭部,令他頭部撞到嬰兒床圍欄,被告又打其臉,期間多次移動玩具。

裁判官質疑,被告對玩具的關注比對 AH 的關愛更高,而被告的過火行為因 AH 舉玩具而引起。但 AH 可以在床內接觸玩具,相信是由其他成年人容許,而當時亦有另一兒童作出類似行為。官指若幼童要因而挨打,相當懷疑被告是否真的愛護兒童。

官續指,案發於狹窄的嬰兒床內,被告可預見 AH 頭部一定會撞到圍欄,而被告罔顧危險,向 AH 施襲。官批評,被告並不關心 AH 的福祉,只顧懲罰他。

官:其他兒童目睹下犯案漠視法紀

裁判官形容,一歲幼兒的身體脆弱,容易因跌倒、硬物重創而引致瘀傷、扭傷或甚至頭部受創,而被告的襲擊亦針對幼童頭部。案發時附近亦有其他兒童目睹事件,對被告行為顯得相當關注,而現場亦有閉路電視,但被告完全罔顧,漠視法紀,屬本案嚴重因素。

裁判官強調,法庭必須向兒童照顧工作者,傳遞虐兒和疏忽照顧的嚴重後果,且案中兒童均為一歲,亦因家庭特殊需要被社署安排暫托院舍,受虐仍不能求助。被告有着重要角色照顧兒童。

官指被告雖並非長時間施虐,但亦非只襲擊一下就停止,而兩幼童極年幼,只有一歲,案發於狹窄的嬰兒床,令他們無從逃避,他們亦連躲避的能力也欠奉,所受到驚恐明顯不過。雖然不能證明事件對男童構成傷害,但一定亦有相當痛楚,而他們亦沒足夠認知理解為何受襲。

官斥被告放棄專業操守

裁判官形容,被告對男童 AH 的施襲則更嚴重,但被告把行為歸咎於一時衝動及工作環境文化影響而犯案。官批評被告案發時仍在試用期,不久前獲解釋專業守則,不能因環境而受影響。

裁判官批評,被告放棄專業操守,做出極端錯誤的行為,可見被告並無坦然面對自己的表現,不接納為求情因素。

另 24 人轉介區院

被告張惠燕(30 歲)被控兩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同意案情指,張在 2021 年 8 月 9 日入職童樂居,同年 11 月 29 日及 12 月 5 日,分別虐待 2 名 1 歲男童,即男童 K 及 AH。

34 名被起訴職員中,有 10 人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包括張在內,至今共 4 人認罪,2 人被判囚 4 個月至 5 個月 8 周,剩餘一人將於 9 月 29 日判刑。其餘 24 人的案件將轉介區院審理。

KCCC188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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