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童樂居前員工否認虐兒 辯方結案稱有合理辯解「唔係每個襲擊行為都有刑事責任」

童樂居 24 歲前員工否認虐兒 辯方結案稱有合理辯解「唔係每個襲擊行為都有刑事責任」

分享: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共 5 人否認控罪。當中「童樂居」首宗不認罪受審案,24 歲前員工被控 9 項虐兒罪,早前被裁定表證成立。控辯雙方周五(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押後下周五(9 日)裁決。

辯方提出,被告行為具「合法改錯/正」的合理辯解,即幼兒行為過份頑皮失控時,照顧者及時地以適當力度改正幼兒行為,例如母親察覺幼兒伸手取食物,便飛快拍幼兒的手一下說「No」,便不具刑責。

辯方又指,控方沒舉證涉案兒童傷勢,被告或只是藉身體語言教幼兒躺下,單憑幼兒有哭,難確保原因必是「受不必要苦楚」。
辯方:社會好多負面評論 籲勿一刀切
舉「合法改錯/正」 指屬合理辯解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林曉敏直接採納書面陳詞。辯方代表、大律師黃炎漢則陳詞指,「社會對『童樂居』有好多負面評論,唔評論其他人做咗啲咩,但懇請法庭唔好一刀切…唔係每個襲擊行為,都有刑事責任。」

黃炎漢提出,被告對幼兒的行為具合理辯解,亦即「合法改錯/正」(lawful correct)。黃引例子指,若有 1 至 2 歲幼兒正伸手去取蛋糕,其母親察覺,說「No」、飛快拍幼兒的手一下,「咁母親有無刑事責任?辯方嘅說法,係無嘅」。

黃再引海外案例指,曾有 4 歲女兒咬母親的手,母親即時打她頭,便獲法庭接納她有「合法改錯/正」的合理辯解。

辯方:與體罰有別
須比例恰當、非事後報復

黃炎漢表示,「合法改錯/正」和體罰分別之處,在於「威脅」及「即時性」(instance),指「威脅」即兒童有過份頑皮失控行為,「即時性」即要當刻發生,「如果係事後,咁就係體罰」。

黃炎漢續說,對法庭有約束力的本港案例,是社工發現 4、5 歲女童面部「大片泛紅、瘀傷」,揭發由其母動手,理由是女童「玩咀」。

不過,黃認為該案和本案是「兩碼子嘅事」,因「玩咀」不構成「威脅」,事後打嘴也落入體罰範圍,而且「合法改錯/正」所施行為,也要顧及比例原則,如該案有臉上「大片泛紅」。

辯方:幼兒易喊
控方亦沒舉證傷勢

黃炎漢續指,本案和香港案例有別,過往案例中,兒童身上多見明顯傷痕如瘀傷,以及醫療報告。但本案控方均沒提出涉案兒童傷勢的證明。

黃又認為,幼童語言能力不高,多要靠身體語言溝通,被告當時或是用肢體使小朋友躺下,而 1、2 歲幼兒容易哭喊,「係咪一定因為受不必要苦楚而喊?」

被告被控 9 項虐兒罪
曾任幼稚園教師

被告李慧雯(24 歲),被控 9 項「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罪。控罪指稱被告在 2021 年 11 月 19、26、30 日,及 12 月 10、20 日,於旺角砵蘭街香港保護兒童會,身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故意襲擊、 虐待或忽略 1 歲男童 G、K、R、AK  及女童 AA ; 2 歲男童 J ;3 名 3 歲以下的不知名兒童,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該些兒童受到不必要的苦楚。

庭上指,被告 2018 年畢業於公開大學幼兒教育高級文憑,曾任幼稚園教師約 1 年半,於 2020 年 12 月開始在童樂居任職幼兒工作員。李在控方盤問下,否認以體罰或粗暴的方式對待幼兒。

童樂居案至今 5 人認罪
另 5 人不認罪

童樂居案共涉 34 名被告,其中 21 人的案件在區域法院處理;餘下 13 名被告,有 10 人的案件留在裁判法院處理,當中有 5 人先後認罪,分別被告香詠珊、林美寶、李佩貞、張惠燕、傅悅朗,被判囚 4 星期至 4 個月 19 周不等。

另外共 5 人不認罪,除本案被告李慧雯外,另 4 人包括陳靄盈、周翠英、謝綉蔚及劉露琪。

KCCC1883/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