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覆核案 環保署土拓署上訴失敗 上訴庭:環評報告程序不合規應重新諮詢

粉嶺高球場環評覆核案上訴聆訊 環保署一方:有權但無法律責任重啟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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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官裁定球會勝訴
兩部門提上訴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和白天賜代表;原審獲高院法官高浩文裁定勝訴。環保署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大律師周敏華與何卓衡代表;利害關係方土木工程拓展署由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及大律師鄧皓靈、陳子軒代表。兩部門皆提上訴。

高院法官高浩文在 2024 年 12 月裁定香港哥爾夫球會勝訴,指由土拓署擬備的環評報告忽視古樹名林、對瀕危物種水松欠分析,或造成災難影響,而土拓署與高球會對於蝙蝠與飛蛾物種數量研究結果有差異,但環保署沒解釋為何只考慮土拓署的研究。

高浩文又指,環評報告只進行了一次公眾諮詢,公眾只有一次機會發表意見,故環評報告應盡可能「全面」,若有補充資料則應重新諮詢,但環保署並沒這樣做。(詳見報道

上訴案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及法官林雲浩審理。

判詞強調,本案只集中處理環保署批准土拓署的環評報告,在公法上有否構成錯誤,並提到高浩文在原審時裁定署方在公法上的錯誤,包括缺乏公眾諮詢、沒考慮相關物料等,上訴庭將予以分析,並考慮上訴方所提 5 項理據是否成立。

政府方指本案流於學術
上訴庭駁回

判詞引述上訴方指稱,本司法覆核案流於學術,理由包括在《環境影響評估條例》附表 2023 年修訂前或後,涉案土地都不屬於「須有環評報告的『主要指定工程項目』」,因其擬建土地面積只有 9.5 公頃,不符 2023 年前要達 20 公頃、其後要達 50 公頃的要求。

上訴庭拒納,指當初的工程項目是以整個舊球場、達 32 公頃面積為研究基礎,即使後來土拓署把住宅範圍收窄至少於 20 公頃,也不改變有關項目當初是屬於上述「主要指定工程項目」的事實。

對於署方稱,涉案土地在《環評條例》修訂後已不再是「主要指定工程項目」,環保署長已沒法定權力處理環評報告,而政府亦可在不需環評報告下繼續推進建屋;上訴庭亦拒納,稱涉案所有審批程序例如公眾諮詢,都是修例前發生,而若法庭撤銷環保署的決定,署長就有未完成的法定職責,判詞指,附表的修訂並未抹去有關權力和義務。法庭亦仍然繼續可因應公眾利益而處理本案。

上訴庭亦指,在法定登記冊的環評報告屬於公眾財產(public goods),對其他工程仍具法律效力,例如可憑藉以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上訴庭指法定時間足夠再作諮詢

對於上訴方提出,環保署沒義務就補充資料重新展開公眾諮詢,而且受條例的法定期限限制,時間上亦不允許再諮詢。上訴庭駁回,指若法律規定只得一次公眾諮詢,報告完整性將尤為重要,而在欠缺補充資料下,公眾所獲資訊並不完整,原報告本身存缺陷,諮詢程序屬不公。

上訴庭又說,署方在補充時才披露的資料,包括高球場內有瀕危物種水松,原報告並沒提供其數量、量化影響和研究,只得兩段文字交代便宣稱預計不會對其有影響。判詞指,原審法官並非主張署方一旦有補充資料就必須再諮詢,而是認為原有報告欠缺的資料關鍵,而且是在補充時才披露,令法定諮詢程序已受破壞,因此補救措施應是重新諮詢。

至於重新諮詢時間,上訴庭認為高球會可在 8 個工作天內完成補充資料回應,則法定時間的 30 天規限,在實務上完全可行。

上訴庭:原審官裁斷正確

對於環保署沒有考慮高球會對補充資料的回應,上訴庭指循兩個進路分析後,認為署方在公法上構成錯誤。

第一個進路,是署方本應就補充資料重新諮詢,上訴庭指若是如此,署方本身就應考慮高球會的補充資料。第二個進路則假設毋須再諮詢。上訴庭認為,法例沒禁止考慮就補充資料的回應,事實上署方本身亦有考慮環境諮詢委員會的相關回應,而觀乎補充資料的重要性、時間亦足夠的情況下,如署方不考慮回應,在決策上屬不合理。

至於上訴方辯稱,雖然沒義務考慮高球會的回應,但內部曾審閱其回應;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已有充分事實根據,裁定了署長並沒考慮,上訴庭在這方面沒權干預。

上訴庭另認為原審法官正確裁定,署長對環評報告予以有條件批准,施加了的條件包括修改建築高度等,是變相剝奪了公眾諮詢,亦超出了法定權限。

此外,上訴庭認為環評報告有多個不合規之處,例如在古樹名木、文化遺產、蝙蝠、廢物處理等 7 個課題上,均未達到「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及「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的法定要求。

上訴庭因此全數駁回環保署和土拓署的上訴理據,並下令兩部門支付香港哥爾夫球會一方的訟費。

CACV573/2024、CACV57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