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遭工程公司入稟追討逾2400萬元 涉雋東邨公屋項目欠薪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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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被收回公屋項目
分判商入稟追數

原告為「龍興工程有限公司」,入稟狀指其為香港註冊公司,是專營坭井及地渠工程的分判商,並由大律師蕭景洋代表。被告則為「精進建築有限公司」,是專營建築的主承建商,案發時承辦「房委會東涌第 100 區公營房屋發展計劃」,至 2025 年 7 月被房委會終止合約。

翻查資料,該項目為東涌公屋雋東邨。「精進」在 2025 年 5 月被政府拒絕續牌後,房委會翌月發稿指,已根據合約條款向「精進」3 個項目包括雋東邨發出「收回地盤通知書」。

合約涉款逾一億元

入稟狀指,原告和被告於 2021 年 8 月 28 日簽訂涉款 1.08 億港元的合約,由龍興負責坭井及地渠的工程。雙方同年 9 月底再簽一份補充協議,增加款項約 815 萬元。換言之,兩份合約總值約 1.16 億。

「龍興」稱一直有履行合約,惟 2025 年 7 月,房委會因應「精進」放棄項目而終止合約,致使「龍興」與「精進」的合約亦被即時終止,但有關責任不在「龍興」一方,故按條款有權索取賠償。

原告指精進
延誤付費及擅加收費

入稟狀隨後列出雙方合約收款的條款明細,包括如何按照量度法計算已進行的工程項目之價值、訂購及送達物料、法定勞工成本等。

就進行中的工程項目,「龍興」指每次發出中期付款申請後,「精進」都需在 30 個工作天內支付款項,但「精進」除了不時延誤支付金額,亦經常扣減金額,並提到情況在工程愈後期愈見明顯,有失支付全額的責任。

「龍興」特別提及在第 35 至 40 期的中期申請,指「精進」做法變惡劣,即在沒任何文件或證書支持下任意單方面開價。而第 40 期的申請,「精進」更停止繳款,經一再催促支付亦無果。

時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的第 43 期申請,「龍興」要求「精進」在終止合約前,支付工程費用合共逾 1,477 萬港元。

不過,「精進」在 2026 年 3 月 4 日向「龍興」發信,反向就第 43 期中期申請,向「龍興」施加逾 659 萬元收費。「龍興」在入稟狀反駁,「精進」的索款無合約條款依據。

索償逾 2,464 萬元

入稟狀亦列出其他欠款,包括訂購物料費、送達物料費、保留金、法定勞工成本等,總計欠款逾 2,464 萬元。

入稟狀續指,「龍興」在 2025 年 10 月、2026 年 1 月及 2 月,先後經律師向「精進」追討,惟「精進」拒絕支款,因此入稟要求法庭下令「精進」支付該筆款項及訟費等。

精進就除牌上訴得直
法庭令屋宇署重新考慮

精進 2025 年 5 月被政府拒絕續牌後向高院提出上訴,指屋宇署未有交代拒續牌的原因,做法不合理。高院法官鄭蕙心 2026 年 1 月撤銷拒續牌的決定,發還署方重新考慮。

判詞指「精進」是否適合續牌應由署方決定,法庭不會作出判斷,但法例賦予署方很大權力,只要信納承建商不再適宜持牌,不論任何理由皆可拒續牌,故署方有責任交代理由,以供法庭考慮其決定是否合法。而署方發予「精進」的信件卻連簡短理由都未有。當時政府指屋宇署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積極考慮上訴。(詳見報道

HCA540/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