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進建築就除牌上訴得直 高院指屋宇署有責交代理由 撤決定發還重新考慮

精進建築就除牌上訴得直 高院指屋宇署有責交代理由 撤決定發還重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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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進指署方未有交代除牌原因

申請方精進建築有限公司(Aggressive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答辯人為屋宇署署長及轄下承建商註冊事務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

「精進」申請撤銷署方拒絕續牌的決定,理據為署方未有交代拒絕續牌的詳細原因;署方知悉原有「獲授權簽署人」簡浩楷辭職後,仍將簡的能力納入考慮範圍;署方亦未有考慮「精進」擬委任的新「技術董事」暨「獲授權簽署人」梁賜健的資歷,做法不合理。

判詞:法例賦署方大權
有責任交代拒續牌理由

法官鄭蕙心在判詞指,根據《建築物條例》第 8C(5) 及 8E 條,署方在處理某承建商的續牌申請時,若信納對方不再適宜持牌,即可拒絕續牌申請,並須在發出拒絕續牌申請的通知時,以書面述明理由。

判詞指,該條文賦予署方很大權力,只要署方信納該承建商不再適宜持牌,不論任何理由,皆可拒絕申請;而拒絕續牌申請對承建商、員工及相關工程項目的影響深遠,因此署方有責任交代充分理據,讓未能成功續牌的承建商決定應該採取甚麼行動。

判詞指署方信件僅交代結論
連簡短理由都未提及

署方在 2025 年 5 月 22 日予「精進」的信件中,僅提及續牌申請已轉交委員會考慮及提供意見。而經考慮委員會的意見,署方認為精進不再適合持牌,故拒絕申請。

判詞指,法庭接納署方毋須給予詳細理據,但署方在信中連簡短理由都未有提及,僅交代結論。雖然署方其後曾向「精進」發信,進一步交代是基於「精進」的續牌申請、過往涉勞工安全的定罪紀錄、委員會的建議等作出決定,但官認為該些事項僅闡明委員會的考慮因素。

官指同樣地,發展局局長及屋宇署署長的公開發言,包括「精進」曾涉 3 宗嚴重事故致 5 人死、委員會未能信納「精進」有妥善的地盤安全管理等,都只屬考慮因素,並非一定代表署方作出決定的實際理由。

此外,根據署方內部會議紀錄及發展局局長的誓章,委員會基於簡浩楷等人的面試表現不達標、「精進」定罪紀錄高於平均水平、3 宗嚴重事故、所涉傷亡人數等一籃子因素,不建議批出續牌許可。判詞則指,該些文件未能直接交代拒續牌的理由,有欠清晰。

判詞:文件所提理由不一致

針對屋宇署一方指,「精進」為擁業內經驗的「知情者」,理應清楚被署方拒續牌的原因,判詞反駁指,「精進」只知道署方曾向委員會徵詢意見,及委員會對簡浩楷等人進行面試,並不清楚委員會的意見為何,亦未獲告知面試表現不達標,實難以推敲被拒續牌的理由。

判詞續指,署方有法定責任交代拒續牌的理由,以供法庭考慮其決定是否合法,但上述文件及紀錄均未有提及。雖然署方指有良好理由拒絕續牌,故即使要給予充分理由,署方亦不會改變決定,但官指出,「精進」只需證明署方未有交代理據便足以讓法庭介入,毋須證明署方決定缺乏良好理由。

判詞續指,涉案文件以至署方法律代表的陳詞,所提及的拒續牌理由並不一致,因此署方未有在去年 5 月的信件向「精進」交代理由,屬根本性錯誤。此外,署方亦不能確定,若法庭將申請發還重新考慮,署方必然得出相同結論,故官認為單純撤銷拒續牌的決定並不足夠,應將其發還署方重新考慮。

判詞:是否適合續牌應由署方決定

至於「精進」指署方在知悉簡浩楷辭職,仍然考慮他的面試表現作為理據,判詞則指,「精進」當時僅稱簡將離職,但仍在處理交接工作,亦未有交代簡的離職日期,故署方做法並非不合理。而且,即使署方不應考慮簡的能力,「精進」另一代表麥劍亮的表現依然不達標。

判詞總結指,基於上述理由,撤銷署方拒絕續牌的決定,並發還署方重新考慮,署方須付「精進」一方訟費。判詞強調「精進」是否適合續牌應由署方決定,法庭不會作出判斷。

政府在判決後發稿指,屋宇署表示會與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以積極考慮上訴。

除牌決定暫緩執行

政府、公營機構已收回項目

屋宇署在去年 5 月 22 日書面通知「精進」,拒絕其續牌申請,原定 6 月 20 日將其除牌,令該公司不可再進行《建築物條例》下任何建築工程。

「精進」在同年 6 月 11 日提出上訴,獲高院發出臨時暫緩執行令(interim-interim stay)。法官引「精進」一方指,如除牌將致無法收到工程費,亦需賠償估計達 3.36 億元的違約金;精進現時的資金,亦不足夠支付分包商等的款項。除牌會影響近 600 員工生計、其聲譽和地位,即使精進最後上訴得直,也無法向屋宇署追討賠償。

「精進建築有限公司」近年牽涉致命工業事故,包括秀茂坪安達臣道房協地盤天秤倒塌,釀 3 死 6 傷。

發展局、房協、房委會及香港大學在政府決定拒絕向「精進」 續牌後,先後收回多個項目,改由其他承建商接手。

HCMP9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