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IFC「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Lunch 哥」上訴得直 官: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

IFC「組織受禁群組聚集」罪成「Lunch 哥」上訴得直 官: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

分享:

上訴人李國永被控一項傳票控罪「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指他在 2020 年 9 月 4 日,在中環國際金融中心商場一樓組織受禁群組聚集,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上訴方列 3 上訴理由

判詞引述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葉啓亮錯誤裁定上訴人,及另一人在公共地方遊走及叫口號,另有一群不知名人士在遠處和應,是構成組織受禁群組聚集,並提出 3 項上訴理由:原審錯誤裁定案發當天有一個受禁聚集;即使法庭裁定當日有受禁群組聚集,上訴人亦不是該聚集的組織者;即使法庭裁定上訴人有組織聚集,原審亦忽視上訴人是真誠合理地相信當日的聚集是合法。

就首項理由, 法官引述社民連、工黨請願違限聚令一案,指同意 1.5 米的距離只是解散群組聚集的指標,但非構成群組聚集的唯一考慮因素,裁定案中情況顯示上訴人等人必然屬於羣組聚集,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官:本案與計劃或指導遊行
「本質上有所不同」

至於上訴人有否組織上述群組聚集,上訴方指出,原審僅倚賴當時遊行的路線,以及商場保安阻止時,上訴人折返商場中庭,推論他是這場聚集的組織者,但沒任何實質證據證明上訴人組織聚集,或曾呼籲任何人加入參與。答辯方則指,上訴人在中庭位置是輪流叫囂口號、舉出手勢,向途人、記者等不停張望,指上訴人「控制或領導」了聚集。

法官認為,本案並非一宗涉及遊行的案件,片段可見,上訴人行為是因受商場保安阻止,遂由商場一樓的中庭乘扶手電梯至二樓,繼續叫口號,後來他們在保安員截停後再折返回下層一樓,情況與計劃或指導遊行路線,「在本質上亦有所不同」。

官指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

官指,正如辯方於原審階後陳詞,「毋庸置疑的是上訴人只做了兩件事:即叫口號及在商場遊走,僅此而已。」官又指,沒證據顯示上訴人是「『和你 lunch』活動的發起人或組織者」,即使他知道該活動,其行為「充其量只是響應參與而不一定是組織者」。

官亦引述「818 集會」上訴庭的裁決,指上訴庭認為,組織者必須負起某程度的責任或有積極參與計劃、安排等,純粹在現場出現,有份參與,「即使在顯眼的位置並不足夠」。

官亦同意辯方於原審階段所指,被指稱和應口號的男子出現數秒,但他離開上訴人甚遠的地方,沒有跟隨移動;另一名女子大部份時間根本不在鏡頭內,故不能顯示有參與聚集的人跟隨上訴人。法官裁定此上訴理由成立。

官:原審定罪並不穩妥

就最後一項理由,官同意答辯方所指,上訴人不能依賴對法律不理解作為辯護理由;惟因上訴理由二成立,指原審的定罪並不安全或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相關判罰一併予以撤銷。

HCMA455/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