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11 日「三罷」,各區爆發衝突。35 歲男子涉在柴灣指罵警員「死黑警」、「成世執垃圾」,被裁定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罪成,判囚 6 個月。 男子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五(2 日)頒下判詞指,呈堂片段顯示警員沒有在街上隨意拘捕,又指兩名警員證供「有一些枝節上的分歧」,但不足以左右定罪的裁決,最終駁回申請,維持原判。
原審指被告是領頭角色
上訴人陳浩倫(35 歲,報稱資訊科技經理),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行為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柴灣道 341 至 343 號匯豐銀行外公眾地方,不斷重複及持續指罵警員,以及煽動人群阻礙警員,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情指,兩名警員前往柴灣道近怡泰街,清除堵塞交通的雜物,上訴人陳浩倫大聲叫罵「死黑警」、「成世執垃圾」,並呼籲在場人士「我哋一齊衝出去,圍住啲警察」,引起大量途人圍觀,更有人拍手歡呼及發出噓聲。
裁判官鄭紀航於 2021 年 6 月裁定陳浩倫罪名成立,指他是領頭角色、「囂張氣燄」,意圖挑釁及號召眾人包圍警方,判囚 6 個月。
上訴方:原審錯誤接納警證供
判詞:原審已分析證供沒衝突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兩位警員證供。高院法官陳慶偉在判詞指,呈堂片段顯示,當日聚集人士雖然為數不少,但警員主要是清除路上雜物,及驅趕圍觀人士,沒有在街上隨意作出拘捕。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已考慮和分析兩人證供,信納證供沒有衝突或關鍵性矛盾才接納,又指兩名警員「有一些枝節上的分歧」,但不足以左右定罪的裁決。
判詞:上訴方當然不喜歡對其不利裁決
上訴方指,原審裁判官拒絕接納上訴人和辯方證人的證供。法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拒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是事實裁決者可以作的決定,「這些對上訴人不利的事實裁決,上訴方當然不喜歡」。
至於辯方證人的證供,法官指只是與上訴人被捕情況有關,「不能用作證明上訴人,沒有作出在控方所述時間指稱的舉動」。考慮上述原因,法官駁回上訴人申請。
HCMA 31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