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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採訪7.21襲擊查車牌罪成 獲終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5月初聆訊

蔡玉玲採訪7.21襲擊查車牌罪成 獲終院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5月初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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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被指為跟進元朗 721 襲擊事件,向運輸署虛報車牌查冊用途,2021 年被裁定兩項作出虛假陳述罪成,罰款 6,000 元。蔡提定罪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常任法官李義、 霍兆剛及林文瀚周二(17 日)批出上訴許可,擇日頒下決定理由,而案件將於 5 月 3 日聆訊。

就本案 3 項爭議,即條例的申請查冊目的是否屬要項,取資料作調查之用是否不切合交通及運輸用途,以及蔡是否必然知道其申請並非交通事宜相關,終院法官認為前兩者涉及重要法律觀點,最後一項議題則涉實質不公之處。

蔡玉玲散庭後受訪指,公眾對事件「已經有佢哋心入面嘅判斷」,上訴是為嘗試在法律上釐清爭議,「會唔會都有可能協助到業界,就著車牌查冊,或者調查報到有啲新嘅進展。」

蔡玉玲:不論結果如何
相信「公道自在人心」

終院批出許可後,蔡玉玲在庭外表示一直以平常心面對案件,「做自己能夠同應該做嘅事,盡咗自己能力」。她強調,本案並非單單關於她個人情況,而是涉及整個新聞界的運作,影響新聞界發展。

至於是次上訴的勝算,蔡指「呢幾年學識唔去考慮勝算同敗訴可能」,但形容不論結果如何,其想法不變,相信「公道自在人心」,「就住呢件事公眾已經有佢哋心入面嘅判斷」,但嘗試在法律上釐清本案爭議。「反而就住法律上嘅澄清,會唔會都有可能協助到業界,就住車牌查冊,或者調查報道有啲新嘅進展。」

蔡玉玲一方提 3 理據
包括蔡是否必然知申請目的無關交通運輸

蔡由大律師田奇睿代表,律政司由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代表。上訴方就 3 項理據申請上訴許可。首項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當申請人繳付費用後,「署長須向提出申請取得登記冊內有關車輛任何詳情的人,供給一份列明該等詳情的證明書。」故申請證明書上的用途並非「要項」。

第二項爭議為,索取資料作調查的用途,是否不符合交通及運輸事宜,是否屬虛假資料。第三,蔡案發時是否必然知道其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無關。田奇睿認為涉及重大法律觀點,終院應批出上訴許可。

律政司:爭議沒合理可辯之處
蔡一方沒指出早前裁決嚴重偏離法律

律政司一方劉德偉陳詞指,即使條例採用「須」的字眼,但並非結論性,運輸署署長是否給予證明書,仍要視乎申請人索取資料的目的,而條文的上文下理均十分清晰,沒有合理可辯之處。條例清晰說明查冊目的要與交通及運輸相關,並非任何申請目的都會批出證明書。

至於索取資料作調查報道之用是否與「交通及運輸」相關,劉德偉認為此爭議並非法律上的問題,而是條例如何應用在每宗案件的案情,要視乎案情是否與交通及運輸相關,故仍須考慮首個爭議點。而劉德偉強調,下級法院的裁斷正確,蔡查冊目的明顯與交通及運輸無關。

劉續引述上訴方指,蔡是否明知其申請目的與交通及運輸無關,涉及「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但上訴方沒有指出下級法院裁決時有嚴重偏離法律之處,沒有相關證據。而蔡索取資料以作採訪及報道之用,與交通及運輸無關,證據確鑿,沒有嚴重偏離法律。劉認為終院不應批出上訴許可。

高院早前批出證明書

蔡玉玲 2022 年 11 月 18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法官李運騰同日批出證明書,認為申請方提出的其中一條法律問題,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爭議。該條經李運騰修改的問題為,「根據第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運輸署長能否基於查冊目的不是『交通及運輸相關事宜』,而拒批申請。」

李運騰指,條例原文用「須」字,惟考慮立法原意,以及條文上文下理,認為條文中的「須」並非強制性,相信有合理爭辯之處,故批出證明書,讓上訴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蔡 2020 年被上門拘捕

在 7.21 襲擊後,蔡玉玲與當時港台《鏗鏘集》團隊,取得當晚元朗地鋪閉路電視,發現有車輛涉運送武器;蔡遂查車牌,聯絡車主確認事件。《鏗鏘集》調查報道在 2020 年刊出。

2020 年 11 月,警方上門拘捕蔡玉玲,並起訴查車牌時作出虛假陳述。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 2021 年裁定蔡兩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罪名成立,合共罰款 6,000 元。

FAMC5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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