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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歌手中環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官裁表證成立5.31裁決 

街頭歌手中環唱《願榮光》被控違限聚 官裁表證成立5.31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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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菲混血街頭歌手馬賦馳(Oliver Ma),2021 年 5 月在中環街頭演唱英文版《願榮光歸香港》,有行人圍觀,馬其後被控一項「組織受禁羣組聚集」罪,裁判官屈麗雯周五( 2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 5 月 31 日裁決。

辯方指,呈堂片段未有拍到案發情況,稱若警員發現有「受禁群組聚集」,理應抄下參與者的個人資料並票控,但警員當時未有執法。辯方又指,馬遭警員包圍之際,疑似指示市民拍片,旨在收集證據,並非如控方所說,有意圖組織人群。
被告遲到須另繳保釋金 500 元
官裁表證成立

被告馬賦馳(Oliver Ma),原被警方以「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拘捕,其後改控「組織受禁羣組聚集」,指他於 2021 年 5 月 21 日晚上 9 時 55 分,在中環皇后大道中與戲院里交界,違反 599G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 6 ( 1b ) 條。

案件周五開庭時,被告未現身,辯方解釋指被告弄錯審訊時間,正乘坐的士前來。裁判官押後聆訊半小時,等候被告到達。被告最後遲到約 1 小時,官下令被告須即日增繳 500 元保釋金。

辯方:案發情況非「受禁群組聚集」

控方完成舉證,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辯方指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

辯方作結案陳詞指,現場無發生「受禁群組聚集」,即使有,被告亦沒有組織該聚集,強調「受禁群組聚集(prohibited group gathering)」與「須解散聚集(dispersable gathering)」不同。後者針對現場情況,按防疫規例,如果群組人數超過 4 人、群組之間不足 1.5 米距離,便須解散。根據當日負責執法的軍裝警員形容,辯方認為案發後的情況比較接近「須解散聚集」,警方亦曾警告人群須保持 1.5 米距離。

辯方:警員當日沒執法 與供詞不一致

辯方指,警方指案發時有 30 至 40人在旁圍觀,但呈堂影片顯示圍觀人士不多、一直走動,反而在警方採取執法行動後才逐步增加。

辯方又指,警員開始錄影時,已是案發後 10 分鐘,並沒有拍到案發時情況。雖然警員供稱,自己於停泊在附近的警車上,觀察聚集情況約 10 分鐘,但沒有直接證據支持其證供。而且若警員當時認為有「受禁群組聚集」,理應抄下參與者的個人資料票控,但警員未有執法,反映其行為與說法不一致,證供有可疑。

辯方指被告指示人群拍片
旨在收集證據

辯方強調,被告無意圖組織人群。根據案例,被告須在集會中,積極地領導(active leadership)群眾,才能被定義為組織者。按影片顯示,人群一直走動,被告只是一人演唱,沒有證據顯示他協調現場人群。

對於警方稱被告曾作出疑似呼籲人群舉機拍片的手勢,辯方解釋被告當時遭警員包圍,被告的目的僅為「收集證據」,希望有人記錄當時情形,非引起聚集。

辯方另呈上針對公眾地方表演的案例,指須證明被告曾安排觀眾席,協調人手幫忙搬運器材等,顯然不適用於本案,故被告的表演受《基本法》保障,為合法的文化活動。

控方則主要依賴其書面陳詞,重申積極領導權(active leadership)適用於本案。案件押後至 5 月 31 日裁決,被告續准保釋。

被告曾因街頭唱《願榮光》3 度被控

翻查資料,馬賦馳曾因在街頭表演 3 度被控,包括於 2020 年 7 月在中環演唱《願榮光》後,被警員票控 2 項噪音煩擾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裁決時稱警員和事主供詞矛盾、誇大其辭。

同年 8 月,馬在中環戲院里演唱《願榮光》期間,被警員要求搜身,及後將他鎖上手銬。警方指他未有戴口罩,曾向他發出口頭警告,並多次勸喻離開不果,遂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經審訊後裁定罪成,馬被罰款 3,500 元。

ESS410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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