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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違泊被票控後襲警 港超教練招重文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員非誠實證人

被指違泊被票控後襲警 港超教練招重文罪名不成立 官指警員非誠實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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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重文
招重文在法院外回應記者提問,稱「一定係(誤會),因為我根本都無做,真係無做。」(Tszhei Chan 攝)

涉事警供稱
招重文拉車門襲警

被告招重文(54 歲,報稱足球教練),被控於 2023 年 5 月 3 日,在新蒲崗仁愛街遊樂場外近燈柱 AA6317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楊鎮陞。

楊鎮陞曾出庭作供,稱案發時於新蒲崗向招重文的車輛,發定額罰款告票。招由對面行人路趕至時,楊告知招,已完成票控,當時招「講粗口」及索取警員編號。

楊稱,著招冷靜和上車,而招上車後,他站在司機位及車門之間,及後招將車門向內拉時,撞到他的後腰,令其向前傾;楊遂以襲警罪拘捕招。

辯方盤問時質疑,警員「中年發福」,其肚腩阻礙被告伸手拉車門。楊同意有少許「中年發福」,惟表示招可伸手避過其肚腩,接觸車門手把。

官拒納警員證供
指強詞奪理

暫委裁判官周羨頤裁決指,本案屬「一對一」情況,案發時沒有其他獨立證人,故涉事警員的證供可信性是關鍵。

官指,楊並非誠實證人,認為他「反口覆舌」和強詞奪理,庭上證供與其警員記事冊有出入。官舉例指,楊庭上供稱曾「摸一摸」招的腰間,搜查其身上有無武器;惟在記事冊和證人口供均沒提及有搜查被告。

官另指,楊庭上稱招不合作,但記事冊則顯示,他為招鎖上手扣後,招沒反抗。官又指在盤問下,楊未有合理解釋為何出現多個不同版本,基於楊的庭上口供,與其證人供詞和記事冊有出入,故未能依賴其證供。

官認為,沒證據證明案發時被告將車門打開多少,亦沒證據證明楊當時身處車門間哪個位置,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招罪名不成立。

KCCC286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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