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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被指襲警重審判無罪 獲批部分訟費

聽障男生被指襲警重審判無罪 獲批部分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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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19 歲聽障男生被指在銅鑼灣襲警,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法官指被告嚴重聽障,原審未獲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裁判官鄧少雄於 2023 年 5 月重審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周二(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處理訟費事宜。鄧少雄指,本案訟費可分為三部分:辯方爭議檢控已過期限、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以及正審。他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辯方就檢控期限及正審獲得訟費,又指本案訟費已超出裁判法院權限,如有金額爭議,會交由訟費聆案官裁決。

官批准檢控期限及正審訟費

被告早前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控辯雙方周二(3 日)處理訟費事宜。辯方大律師蘇信恩指,裁判官鄧少雄考慮被告警誡供詞呈堂性、襲警情況時,裁定「僅僅表證成立」,雖然控方指被告自招嫌疑,但裁判官亦已裁定「被告非常不大可能地將『從警員手上搶奪胡椒噴劑』,在當時事出突然、情緒混亂下,說成『打警察』」。

控方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補充。鄧少雄表示,本案訟費可分為三部分:辯方爭議檢控已過期限、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以及正審。他考慮雙方陳詞後,批准辯方就檢控期限及正審獲得訟費。鄧又指,裁判法院的訟費金額有上限,本案訟費已超出裁判法院的權限,如有金額爭議,會交由訟費聆案官裁決。

男生上訴得直發還重審
官指被告或失平衡跌向警司

報稱學生的被告羅鎮傑(被捕時 19 歲、現年 23 歲)被控一項襲警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15 日在港鐵銅鑼灣站 C 出口外,襲擊前高級警司區永樑。2020 年 12 月 1 日,羅經審訊被裁定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2021 年 9 月,羅不服定罪及判刑向高院上訴,法官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下令發還重審。

裁判官鄧少雄在重審時裁決指,被告錄取口供時,沒有合適手語專家在場,又指他當時肋骨骨裂,不論原因為何,被告都不應該在受傷情況下錄取警誡口供。他認為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在公平情況下獲取警誡供詞,裁定剔除其招認。

鄧少雄又指,案發時環境混亂,人群擠擁或令被告失平衡跌向警司,令他誤以為被告想搶奪其手上的胡椒噴劑。他又指,當時有片段錄到,一名不知名警員對其他警員說「我同阿 sir 對埋故仔先」,「本席認為不論該不知名警員說以上說話時,只是態度輕率,沒有好好選擇他使用的字詞,還是另有別情,從當時環境來看,都是令人不安」,終裁定罪名不成立。

ESCC210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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