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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隨區議員拍攝便衣警 攝影師原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回復定罪

被指隨區議員拍攝便衣警 攝影師原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得直回復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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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 8 日晚上,有人在大埔超級城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時任大埔區議員連桷璋、文念志等人被指追罵便衣警,攝影師蔡健瑜尾隨拍攝,同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判囚 3 個月;2022 年 3 月向高等法院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

律政司不服決定向終審法院上訴,終院周五(16 日)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回復原審裁判官對蔡的定罪和判刑,蔡即時還押。判詞指,當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便衣警,便構成非法集結,而蔡在非法集結中攝錄便衣警,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

判詞又指,高院法官黃崇厚只是著手考慮蔡有否促使或鼓勵其他人的意圖,但他沒有考慮「盧健民案」的法律原則,即參與者的「被禁止行為」可以與其他參與者不同。
原審非法集結罪成判囚 3 月
高院上訴得直 撤定罪判刑

蔡健瑜否認非法集結罪受審,2021 年 8 月 30 日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判監 3 個月。2022 年 3 月 17 日,高院法官黃崇厚認為法庭未能就蔡具有參與意圖,作出無可抗拒的推論,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他的定罪。律政司不服決定,同年 7 月 11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

律政司一方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代表;答辯人由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大律師崔浩泉代表。案件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賀輔明勳爵審理。

本次爭議點為,涉案證據是否足以達至唯一推論,即蔡健瑜有參與非法集結的意圖;高院法官是否錯誤引用「盧建民案」的法律原則,造成實質及嚴重不公。

終院:蔡有意圖近距離追隨便衣警

終院判詞引述原審裁判官裁決:蔡有意識地與另外 3 名被告一起集結;他們的行為侮辱和挑撥了便衣警,蔡對便衣警的攝錄行為是具挑撥性;該等行為相當可能導致其他人合理地害怕該等集結的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等。

判詞亦引述「盧健民案」指,非法集結罪的參與意圖,必須同時符合 2 項元素:被告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當被告與其他參與者一起集結時,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而他有意圖作出或促進非法集結罪所指的「被禁止行為」。

就被告是否意圖成為該集結的一份子,判詞指,蔡拍攝前的 6 分鐘,有人首次接觸便衣警,但沒有跡象表明在那 6 分鐘內發生非法集結。當蔡加入其他被告的群組﹐一起近距離追隨著便衣警,他們構成非法集結。

證供顯示,有人看到蔡與其他人一起衝向便衣警,正如原審裁判官所指,沒人指出蔡是記者,但他可在其他同行人士不反對、或毋須害怕他們報復的情況下進行拍攝,因此原審有理由作出蔡與其他被告共同行動的推論。換言之,蔡是有意圖成為近距離追隨便衣警的一員。

終院:高院沒考慮「盧健民案」
指參與者的「被禁止行為」可不同

判詞又指出,高院法官黃崇厚沒有推翻原審裁定蔡與其他人一起參加集會,亦承認蔡知道其他被告的行為,而他對便衣警的「挑釁性」拍攝,是在非法集會的背景下進行。

判詞認為,黃崇厚只是著手考慮蔡有否促使或鼓勵其他人的意圖,但他沒有考慮「盧健民案」的法律原則,即參與者的「被禁止行為」可以與其他參與者不同;毋須證明被告與其他參與者就實行「被禁止行為」,達成協議或共識;毋須證明實行「被禁止行為」時,參與者互相幫助的意圖。

終院指被告意圖攝錄便衣警
並非即興

至於被告的參與意圖,判詞指毫無疑問,蔡知道其他參與者的行為,並在與其他被告一同參與集結期間,意圖作出被禁止的行為,即對便衣警進行攝錄。

判詞又反駁蔡一方指,根據案例,控方毋須額外證明被告的行為具挑釁性,亦毋須證明被告有意透過拍攝便衣警,而鼓勵他人繼續其行為。

判詞認為,本案顯然並非屬於純粹身處現場、或是由一名不知情的旁觀者作出即興攝錄的情況,「若法官就參與意圖元素對自己作出正確的指引,本案中沒有任何事物,妨礙他就答辯人是具有參與意圖作出不可抗拒的推論」。

原審 4 人非法集結罪成 判囚 3 月

原審 5 名被告為:連桷璋(31 歲,區議員)、姚鈞豪(22 歲,區議員)、蘇揚浚(22歲,議員助理)、文念志(29 歲,區議員),及蔡健瑜(36 歲,攝影師),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3 月 8 日,在大埔安邦路近大埔超級城 B 區及 C 區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姚鈞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蘇揚浚及文念志開審前認罪,判監 3 個月。姚鈞豪及蔡健瑜經審訊後定罪,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監 3 個月;連桷璋被判無罪。

判詞全文

FACC3/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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