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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非法集結罪成17歲男高院上訴得直 律政司不服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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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實施《禁蒙面法》後,多區爆發示威。17 歲男學生被指在黃大仙,以電筒照向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處勞教中心,他不服定罪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及後裁定男生上訴得直,指即使他曾用電筒照警員,可能只是貪玩,是他「獨斷獨行」,未能證明他與其他人夥同行事。

律政司不服上訴結果,周一(20 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署理首席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聽畢雙方陳詞,考慮「盧建民案」及「蔡健瑜非法集結案」後,認為本案有合理可辯之處,可能涉及重大實質不公,故批出上訴許可,案件排期於 6 月 23 日聆訊。
律政司:
高院法官裁斷涉實質及重大不公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高院法官張慧玲的裁斷涉及實質及重大不公之處,張官錯誤引用終院「盧建民案」的原則,而裁定男生沒有與他人集結,並作出訂明行為。

男生一方:
高院法官已正確考慮環境作推論

代表答辯方男生麥永華的大律師王熙曜指,本案律政司上訴的空間狹窄,只是爭議男生所作的禁制行為與其他人的舉動是否有關連,是否一同行事。

王續指,雖然本案與「蔡健瑜非法集結案」相似,但每宗案件有獨特之處,正如高院法官所言,在翻看現場片段後,當時有數百人在現場。而男生被目睹起初只是坐在欄杆上進食,其他人則坐在附近樓梯上。男生隨後從另一人手中接過電筒,作出涉案行為。但當有人用鐳射筆照警方時,男生只是在做「自己嘢」。

答辯方續指,高院法官張慧玲必定已考慮現場環境證據,正確考慮到男生可能參與非法集結,但亦非唯一合理推論,有其他可能性,例如男生只是貪玩、自娛而用電筒照向警方。

法官霍兆剛表示明白雙方論點,又指現時只處理上訴許可,需考慮本案是否涉合理可辯之處。法官陳兆愷問,答辯方指男生在做「自己嘢」,那他在做什麼?答辯方指男生僅在進食,望向不同方向,坐在欄杆上,現場亦有其他途人。

高院法官:不排除「獨斷獨行」貪玩
未必夥同他人

控方案情指,案發當晚 10 時許,有 3 人分別以藍色鐳射筆及白色光電筒,照射在沙田坳道新光中心天橋上的警員。片段顯示,男生麥永華曾向‍當中一人伸手接過電筒,隨即用電筒照射橋上警員。而當時附近的一名女子,亦以鐳射筆射向警員。

高院法官張慧玲指,呈堂片段顯示,男生起初在進食,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有一男一女在他附近不停用鐳射筆射向警方。同時,其他在場人士亦有不同行為,例如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

而「非法集結」罪要求「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或帶挑撥性等行為。法官指,考慮男生的行為及年齡 (案發時 16‍ 歲) ,不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在取得電筒後,再照向警方。

法官續指,雖然該女子當時以鐳射筆照射警方。但本案證據,不能肯定男生「夥同」該男女或「參與」他們的行為。相反,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是男生「獨斷獨行」,行徑與涉案男女無關。

因此,雖然男生的行為具挑釁性或擾亂秩序,但控方未能證明他與該‍一男一‍女「集結」,不符合「非法集結」罪所要求的「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故男生定罪上訴得直。

原審另一被告無罪

原審兩名被告依次為:麥永華(17 歲,學生)及 阮子滔(22 歲,無業),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0 月 7 日,於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均為起訴時年齡)。阮另被控「抗拒警員」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麥原審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被判勞教中心,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2022 年 8 月上訴得直。阮則審訊後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FAMC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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