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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魚革四周年旺角腳踼警署警長 29 歲男獲判無罪 官:現場狹窄不排除意外

被指魚革四周年旺角腳踼警署警長 29 歲男獲判無罪 官:現場狹窄不排除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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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農曆年初二「魚蛋革命」 4 週年,警方驅散旺角示威者時,29 歲男子被指腳踢警署警長致其失衡受傷。他否認一項襲警罪,經審訊後周三(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裁判官梁雅忻裁決時引述醫療報告,指受傷警署警長的腳「有 2 厘米紅腫」,與其供詞吻合,但指不排除現場環境狹窄下,被告觸碰警署警長純屬意外,即使被告自招嫌疑,但疑點利益歸於他,遂裁定罪名不成立。被告聞判後點頭。
官引述受傷警長作供 稱行動時感被踢
醫療報告指腳有「2 厘米紅腫」

裁判官指,控方傳召 3 名警方證人,包括事主、警署警長蔡偉強。3 人案發時隸屬同一小隊、身穿防暴裝備,因示威活動應召至旺角砵蘭街執勤。官指據呈堂片段,砵蘭街當時有身穿深色衣物、戴口罩市民及小販聚集,「係非常之多人」。

裁判官引述蔡指,案發時其小隊正向前行,蔡見到被告經過他時,用右腳踢向其右腳內側位置,致其失衡及有痛楚。蔡轉身一望見到被告,遂和小隊帶他到警方封鎖區,遇被告反抗,遂壓他在地下,鎖上膠手扣將其拘捕。醫療報告結果指蔡的腳有 2 厘米紅腫,與其形容吻合。

官引辯方 指事件純屬意外

裁判官則引述辯方指,其立場是事件純屬意外。被告作供時稱,當日他送女友搭車後,沿朗豪坊方向歸家,循地鐵站出口出來後,走到案發位置,強調當日沒特別目的走近小販,戴口罩純因疫情,其律師指絆倒一事「極其量可能係意外」。

裁判官:其餘兩警沒目擊 不能排除屬意外

裁判官裁決時指,除事主外,其餘兩名警員均沒目擊事件經過,遂裁定二人口供屬傳聞證供,但接納事主指,他感到右腳被物件觸及、被踢,「相信證人有如實說出當時腳被物件觸及的事實」,但是否如事主所說,清晰見到由被告所踢,「就有所保留」。

裁判官續指,現場環境非常擠逼,「彼此距離根本係肩擦肩」,片段見事主前方同僚曾和被告擦肩而過,再到事主和被告擦過,不能排除狹窄環境下,「好有可能似被告所講,自己非蓄意踢對方,若有任何接觸,純屬意外」一說。

裁判官續指,被告確有自招嫌疑,因案發位置警員正在行動,「其他市民都會避免走到警員行走嘅位置」,但考慮上述情況,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襲擊罪不成立,撤銷控罪。

被告陳柏豪(29 歲)被控一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26 日,在九龍旺角砵蘭街 240 號至 244 號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即警署警長蔡偉強。

KCCC25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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