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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旺角|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罪成 29歲懷孕 7 個月婦還押 11.28 判刑

9.2 旺角|汽水罐擲警、管鐳射筆罪成 29歲懷孕 7 個月婦還押 11.28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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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 日,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其中一名女子被指把汽水罐擲向警員背部,及後搜出鐳射筆、手袖等物。她早前否認襲警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後周一(14 日)被裁定罪成,還押至本月 28 日判刑。

被告聞判後一度情緒激動,不斷嚎哭。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望法庭考慮以社會服務令或緩刑處理。控方隨即表示,受法例所限,法庭無權判緩刑。

裁判官施祖堯最終未有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僅下令索取背景報告,意味被告或需在獄中分娩。
官:當眾犯案並非不可思議

裁判官裁決時指,警員張廣銘供稱當天在警署水馬附件戒備,期間目睹身穿白衣的被告龐麗瑩(29 歲,侍應)向同僚投擲汽水罐。對於辯方稱被告不會愚蠢到當眾犯案,裁判官強調,過往示威活動不乏此例,認為在眾目睽睽下犯案並非不可思議,亦非不合情理。

辯方又質疑,若然被告真的有擲罐,為何警方會以非法集結、而非襲警罪拘捕她。裁判官表示,張解釋非法集結屬較「大路」的罪名,亦無法尋回被汽水罐擲中的同事,而從被告身處的環境,相信她有份參與集結,故以此罪拘捕無可詬病,亦不影響張證供的可信性。

裁判官又指,張目擊事件發生時,現場光線充足,沒有障礙物阻擋,其辨認質素理想,雖然現場有另一名白衣女子被捕,但兩人身穿的褲子不同,張不可能混淆。

官斥被告證供自相矛盾

至於消失的汽水罐,裁判官認為,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汽水罐容易被踢走,事後無法尋回亦合理。另外,辯方指被告被警員盾牌推撞至「飛出馬路」,被踩手腳及扑頭等,裁判官認為,與警員所述的事發經過有矛盾,但他同時提到,現場情況混亂,被告在拖行過程中受傷亦不足為奇。

裁判官批評,被告的證供不合情理,兼自相矛盾,指她聲稱示威裝備是替朋友保管,但她朋友所攜帶的物品很多,卻沒有帶背囊,反而一見面便轉交予被告。裁判官又指,被告稱與朋友前往太子酒吧消遣前,曾到位於土瓜灣寓所休息,經盤問後改稱是胞姊的寓所,雖有份交租,但沒有鑰匙,說法不合常理。

辯方求判社服令、緩刑 官僅索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時透露,被告與前夫育有一名 7 歲女兒,目前與男友同居,懷有 7 個月身孕,預產期為明年 1 月,又指本案在事發後近 3 年才起訴,延誤對被告造成一定影響。辯方力陳,被告過往 3 年奉公守法,相信重犯機會低,亦無證據證明她曾使用涉案物品,或屬激進示威者,望法庭可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

控方聞言提醒,受控罪條文所限,法庭無權判以緩刑。裁判官最終僅索取被告背景報告,沒有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押後至 11 月 28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翻查資料,本案涉及鐳射筆一罪以《公安條例》第 33 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起訴,屬於「例外罪行」,訂明法庭不可就定罪判處緩刑。

WKCC197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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