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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吳重儀前年令小學教師楊博文還押小欖 3 法官批嚴重犯錯 張舉能着嚴詞提醒

裁判官吳重儀前年令小學教師楊博文還押小欖 3 法官批嚴重犯錯 張舉能着嚴詞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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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吳重儀 2020 年審理一宗反修例襲警案,為被告、小學教師楊博文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撤銷其保釋,導致楊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司法機構接獲 3 方面投訴,由 3  名專責法官調查後,周二(26 日)公布報告,認為投訴均不成立。

不過,專責法官小組就吳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等手法表示極不認同,批評她「顯然錯誤行使司法權力」,指總裁判官應嚴詞提醒她反省處理手法。

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意小組結論,認為吳犯嚴重錯誤,「總裁判官應嚴詞提醒她就處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性質的錯誤」。

楊博文周二(26 日)晚回覆《法庭線》查詢,指當日被羈押在小欖大約一個星期,「係人生最難過嘅幾日」,更指曾被囚友「用手鏈住條頸」,認為對於精神良好人士,「無疑是一個完全沒有必要的額外懲罰」。(見另稿

司法機構同時公布,就時任裁判官鄭紀航、裁判官香淑嫻,2020 年分別處理科大男生涉襲擊內地生、六旬翁涉襲警案件,被投訴偏頗、無禮,專責法官小組調查後認為投訴全不成立(見另稿)。

吳重儀為楊博文索精神科報告 司法機構接投訴

裁判官吳重儀 2020 年審理一宗小學教師涉襲警案,被告楊博文被判囚 9 星期,其後就定罪向高院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司法機構接獲 3 方面投訴,分別指吳立場偏頗、偏幫警察;對被告存偏見,拒納證詞;針對被告及對其存有嚴重偏見,並於周二(26 日)公布調查報告

由高院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原訟庭法官陳嘉信及法官李運騰組成的 3 人專責小組,調查後指投訴均不成立,但指出吳重儀於判刑前,為楊索取精神科醫生報告,並撤銷其保釋,導致他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犯下嚴重錯誤。

報告引述吳事後解釋:
准續保釋是較理想做法

調查報告引述吳 2020 年 6 月 12 日裁定楊罪成後,於庭上解釋為楊索取精神科報告、心理報告以及背景報告的決定:

「被告 … 作供期間,亦都透露自己有呢個想法,覺得警隊警方會掉佢落橋,如此荒唐。本席正懷疑佢本身嗰個思考、思覺,或者個人格有冇潛在嘅障礙,或者心理嗰方面有冇啲咩嘢問題,係潛–係匿藏住,所以先有咁嘅表現,咁失智嘅表現,而家先取兩個精神科報告、一個心理科報告、一個背景報告,先嚟決定裁判。」

——調查報告引述吳錄音謄本

楊其後獲高院原訟庭批准保釋。報告引述原訟庭法官指,法庭一般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的目的,「是要了解一名被告人的精神狀況是否需要接受精神科治療以致法庭需要向他頒下『入院令』」,然而該案在表面上或客觀上都不顯露被告有神智失常、精神紊亂,甚至胡言亂語的情況,指出吳索取報告的決定值得商榷。

報告亦引述吳於裁斷陳述書的附件中解釋,根據以往案例,襲警一般判處監禁,故此拒絕被告人保釋,「然而事後回想,准許被告人繼續保釋是比較理想的做法」。

專責法官小組極不認同吳做法
建議總裁判官嚴詞提醒

報告指,專責法官小組「極不認同」吳的手法,認為吳「受其固有但錯誤的看法所誤導,認為被告人的想法荒唐,因而懷疑被告人的精神狀況,並因此影響她所作出的判決」,指吳作出該項命令「顯然是錯誤行使司法權力」,亦必定對被告構成了沉重壓力;認為對於楊是否適合繼續任教,可轉交教育局跟進。

小組又認為,雖然沒足夠基礎令人客觀地得出結論,指吳故意濫用司法權力或惡意行事,但吳的嚴重錯誤決定,「未能合乎她在履行判刑這項重要職能是應當達到的高水平要求」。

專責法官小組指,儘管吳「似乎已意識自己犯錯」,建議總裁判官「仍然有必要嚴詞提醒」她,犯下了嚴重錯誤,以及「應反省自己處理本案的手法,日後絕不能犯下類似性質的錯誤」。

小組指吳評論被告 不一定心存偏頗

專責法官小組指,認同原訟庭法官的觀點,指吳就被告的罪責、態度和背景作出評論和考慮,「不表示她審理案件時必定心存偏頗及不公」,因此認為相關投訴不成立。

至於其他方面的投訴,小組指吳並非以警員之間證詞的矛盾,作為信納基礎、分析供詞時沒偏頗,以及以平和措詞而非「喝令」被告脫口罩,因此相關投訴亦不成立。

報告指,投訴法官行為諮詢委員會同意投訴不成立的結論,亦支持專責法官小組建議總裁判官採取的跟進行動。

張舉能:同認吳犯嚴重錯誤

報告又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經考慮專責法官小組的調查報告及諮詢委員會的建議,認為投訴不成立,同意專責法官小組的結論,認為吳犯下嚴重錯誤,「總裁判官應嚴詞提醒她就處理本案的手法作出反省,避免日後再犯類似性質的錯誤」。

楊原為小學教師 因案被解僱

案中被告楊博文被控於 2019年 11 月 11 日清晨時分,在上水掃管埔路迴旋處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警長鍾宏業;楊原任職小學老師,亦是沙灘排球港隊代表,辯方曾於庭上透露楊因案件遭校方解僱。

裁判官吳重儀 2020 年 6 月 12 日裁定他罪成,為他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報告,並撤銷其保釋,導致楊羈押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楊同年 6 月 18 日向高院原訟庭申保釋獲批准。他被判囚 9 星期;其後就定罪向高院提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

FLCC5275/2019, HCCP354/2020, HCMA28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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