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老師求愛不遂易服上門淋液及縱火 認4罪判囚4年9月

補習老師求愛不遂易服上門淋液及縱火 認4罪判囚4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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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被告向事主門外淋潑不明液體
保釋期間易服上門縱火

案情指,2023 年 5 月 5 日早上,被告到女事主位於港島羅便臣道寓所,向大廈保安訛稱拜訪事主一家後上樓,事主及家人其後發現有刺臭的不明液體從大門底滲入屋內,開門後見到被告沿樓梯跑下樓,事主家人隨後報案,被告同日被捕,翌日被控刑事毁壞罪,提堂後獲准保釋。

案情續指,約一周後,被告假扮成外賣員,瞞騙保安,在事主住所門前淋潑液體;同月 17 日,被告戴上長假髮、喬裝女子,向保安展示他母親的身份證後獲放行上樓。事主父親從日前在家門外安裝的攝錄鏡頭,發現可疑身影,開門後看到一個正在生火的卡式石油氣爐,及被點燃的報紙,他隨即關掉石油氣爐再追捕被告,終在大廈外成功截停對方。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辯方求情指沒意圖傷害事主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稱冀「抹去有關受害者的一切」,以處理求愛失敗的壞心情,是指想抹去腦海中所有與女事主有關的「物件(objects)」,而非傷害事主及其家人,強調明白被告行為或導致他人受傷,惟被告沒有意圖傷害事主。

暫委法官崔美霞質疑,指「抹去有關受害者的一切」的說法,本質「必然為暴力」,而被告在案發前曾嘗試等待、接觸受害者,案發時更易服潛到女方住所門前,可見經過長時間計劃,當中的暴力程度亦不斷升級。

法官指,被告的行為越趨激烈,最後更攜帶卡式石油氣爐到事主家門外,現場亦發現被點燃的報紙,難以相信被告沒有意圖傷害女方。

官:被告缺乏同情心
或對社會構成極大風險

法官判刑時引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缺乏對他人的同理心,發送電郵至事主學校、利用事主社交媒體起底等非法方式,多次騷擾事主,其後更多次到事主住所門外淋潑液體及縱火,行為嚴重,有機會對社會構成極大風險。

官續指,考慮被告背景良好、過往沒有刑事紀錄,就兩項刑事毀壞、一項縱火、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分別判囚 8 個月、10 個月、39 個月及 5 個月,首三項罪名刑期分期進行,第四項罪名則同期進行,共判囚 57 個月。被告聞判時神情冷靜。

被控 4 罪包括 2 項刑事毀壞

被告林世賢(28 歲)被控兩項刑事毀壞、一項縱火、一項使用他人身份證罪,分別指於 2023 年 5 月 5 日及 14 日在半山羅便臣道花園大廈某單位外,損壞單位外的地板;於同年 5 月 17 日,用火損壞屬於上述單位外的地板;於同年 5 月 17 日在花園大廈大堂,使用他人的身份證。

DCCC8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