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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銅鑼灣|17歲男學生縱火等4罪全部罪成 還押2.28判刑

7.1 銅鑼灣|17歲男學生縱火等4罪全部罪成 還押2.28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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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其後多人被捕。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他否認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周五(3 日)在區域法院裁決。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控方片段中的男子為被告,指他當日與其他黑衣人行事,到「美心西餅」捲閘投擲汽油彈,夥同他人縱火,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 2 月 28 日判刑,以待索取背景報告,有旁聽親友聞判後痛哭。
警員花 360 小時翻查片段 獲法官接納
官裁定涉案背包屬於被告

區院法官謝沈智慧裁決時稱,本案主要爭議涉案背包是否屬於被告黃梓峻(現 19 歲)、片段中的男子是否為被告、被告有否夥同他人縱火,以及涉案警察字樣的塑膠套是否為警方所管有。

法官裁定,拘捕被告的警長為誠實可靠證人,但不接納部分警員提及的傳聞證供。另外,負責翻查片段的警員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他曾翻看涉案的片段達 360 小時,從片中人的身型、步速認出被告,且特徵一致,獲法庭接納。

辯方早前不爭議被告於時代廣場被截停的片段,但爭議背包是否屬於被告,故認為控方不能依賴片段中的背包作出辨認。法官直言,對辯方說法「不敢苛同」,指涉案背包驗出被告身穿黑色 T-shirt 的衣物纖維,且片段顯示,被告在時代廣場離開時揹著背囊包,而警方未有在現場搜出其他背包。另背包內藏有一件寫有 「Fxxk the police」的黑色風褸,與被告手機螢幕的圖案一致。

法官認為,現場有人身穿與被告一致的衣物、有相同特徵的背包及風褸,「世上不可能有這麼多的巧合」,裁定被告擁有涉案背包,且管有背囊內物品,包括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打火機、3 支汽油彈。

片中人衣著、身形、步姿與被告相似
官裁定片中人為被告

法官指,上訴庭案例明確指出,若專家從片段中辨認出被告,可以根據被告的衣著等特徵追蹤,作出辨認。法官又指,片段的解像度足以看到片中人的外形、衣著及步姿。另辯方未有爭議專家曾翻看涉案片段 360 小時,或指出專家的證供出錯,因此專家證供獲法庭接納,法官裁定片中人為被告。

控方片段顯示,被告當日戴帽、身穿白色外套及揹著灰啡色背囊,走向富明街與波斯富街交界,與其他黑衣人行事,並到寶富大樓地下的「美心西餅」捲閘投擲汽油彈。另被告管有汽油彈的玻璃樽牌子,與現場發現的相同。

法官又指,當其他人士逃跑加速時,被告亦加速;其他人士減速時,被告亦減速;其他人士離開時,被告亦離開,故指被告與他人夥同犯案,裁定兩項縱火罪成。

至於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法官指,汽油彈除用作破壞財產外,沒有其他用途,直指被告沒有合法原因管有汽油彈,裁定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成。

就盜竊罪,塑膠套寫有警察字樣,唯一合理推論是屬於警方財物,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打算歸還,故裁定罪成。

被告黃梓峻(現 19 歲),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富明街和波斯富街交界,及波斯富街的美心西餅外兩處地方,用火損壞一些雜物。他另被控於同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中庭管有3個汽油彈和1個打火機;及在香港盜竊1個印有警察字樣的塑膠套。

DCCC17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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