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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保釋犯「掉包」案 兩男認妨礙司法公正等4罪 判囚24至30月

西九龍法院保釋犯「掉包」案 兩男認妨礙司法公正等4罪 判囚24至3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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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首被告過四關「保釋外出」
警曾查手帶、對照樣貌不覺異

案情指,2023 年 4 月 10 日,首被告陳樹華因被暫控販毒罪,而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同日法庭下令陳還押候訊。次被告林景浩則因襲擊案到庭應訊,獲准保釋。他們當時各自戴著寫有個人中文姓名,及代號為「M10」、「M4」的身分識別手帶。上庭後二人獲安排留在同一法院羈留倉。

同日下午,高級警員 52067 喚林景浩的名字,陳樹華聲稱是自己,並向該警員展示從林處獲得的保釋文件。警員檢查其手帶,發現手帶完整無損,其後帶他往接待處。

在接待處,另一警員 52498 問陳叫甚麼名字,陳再自稱為林景浩。該警查看手帶、保釋文件後,指示財物室文書助理退還拘留人士財物,再剪開陳的手帶。警員 52498 及文書助理其後曾對照陳的樣貌,認為與其提供、屬林申請身份證收據上的相片相似,警員 52498 就帶陳找另一高級警員 34399 ,完成餘下保釋手續。

陳再向高級警員 34399 自稱為林景浩,該高級警員對照申請身份證收據樣貌,解釋保釋條件後,批准陳離開。

案情:男子稱為證沒販毒才誤導警方

案情續指,約 21 分鐘後,有警員發現原應早已保釋外出的林仍在羈留室內,就交偵緝警員接手調查。警員要求林展示身份證明文件,林稱已交同倉犯人。他同日被捕,向警方稱獲承諾交換身分,可得 2 萬港元作為報酬。

同月 13 日,偵緝警員在油麻地截查陳樹華,陳展示屬林的申請身份證收據,其後被捕。陳當時稱,他為搜集證據,證明沒有干犯販毒罪,才誤導警方並從合法羈押逃脫。

案情:次被告同意交換身分
換取 2 萬元報酬

案情指,陳在錄影會面下稱,他案發日走近林景浩,跟對方商議後,林同意與他交換手帶、調換身分,陳就著林致電一電話號碼,以便匯款 2 萬元。

林景浩則稱,他在陳離開約 30 分鐘後,向警稱因睡覺遺失手帶。而林從沒致電陳交予的電話號碼,也沒收到承諾的 2 萬港元。

官引辯方求情稱過程不涉武力

法官王詩麗引述辯方求情,指陳已婚、育有 4 子女,犯案因當時就販毒罪被還押感焦急,望在閉路電視保留期間,盡快取得片段作為抗辯證供,以證沒犯案,並在交談下忽發奇想,強調過程中不涉武力,亦沒令他人受傷。

官又引述指,林當時得悉陳有黑社會背景,擔心若拒絕幫忙或遭受報復,並對陳的情況心軟,辯方強調事件屬單一事件。

辯方稱男子主動走向警察待捕
官質疑被截查時展他人身份證

辯方在庭上求情時指,陳被捕前曾主動走向警察,因他知道會被捕,又見居所附近有警察,料正追尋他,於是「行嚟行去等警察搵佢」,惟不是自首。法官質疑,為何陳被截查時,向警方展示林景浩的身份證?辯方指,陳當時相信展示林的證件,警方就會拘捕他。

法官聞言大聲指,「我有保留呀呢個陳詞…如果預咗(俾警方)拉,點解要用人哋身份嚟到去掩飾自己?呢個係掩飾嘅行為!」辯方回應指,「佢自己都話係個好蠢嘅做法」。

官:須判監以顯示法庭絕對反感

法官判刑時批評,二人行為目無法紀,其中陳樹華被截查時展示林的證件,「目的昭然若揭」。二人所涉的妨礙司法公正罪如達到目的,必然摧毀公眾對司法公義的信心,故判刑須具阻嚇性,須處即時監禁,以顯示法庭對此等行為絕對反感。而二人雖沒預謀,但經商議後犯案,顯然有計謀,惡行亦涉金錢利益。

法官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分別以判囚 30 及 20 個月,為陳、林的量刑起點;陳另面對合法羈押下逃脫、使用屬於他人的文件罪,則以判囚 9 個月及 21 個月為起點;林另被控將文件轉讓給他人,量刑起點定於 15 個月監禁。

法官考慮認罪扣減及量刑整體性後,陳最終判囚 30 個月,林判囚 24 個月。

兩男早前被改控妨礙司法公正

被告陳樹華(起訴時 37 歲,報稱售貨員)及林景浩(起訴時 24 歲,報稱無業)同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們在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西九龍法院羈留室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即陳訛稱自己是獲法庭保釋的林景浩,林則容許此調包。

林景浩另被控一項「將文件轉讓給他人」罪,指他同日同地,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根據《人事登記條例》發給的文件,即他申請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收據,轉讓給陳樹華。

陳樹華另被控從警員合法羈押下逃脫;及一項「使用屬於他人的文件」罪,指他 4 月 13 日在油麻地南京街與新填地街交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林的申請身份證收據。

DCCC612/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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