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IVE爆炸品案 7未成年被告被控 一人申解除禁足令6日獲批

觀塘IVE爆炸品案 7未成年被告被控 一人申解除禁足令6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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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獲批 6 日解除禁足令

7 名被告原分成兩案處理,控方申請合併獲批,並加控及修訂控罪,現時共面對 8 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控方申請,將案件押至 4 月 27 日再訊,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官批准 7 人續准以 5,000 元至 5 萬元現金保釋,期間須遵守宵禁、向警署報到,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不得踏足 IVE 觀塘分校 100 米範圍內。

15 歲男子申請離港被拒。沈姓被告則申請在 2 月至 5 月期間某 6 日返回 IVE 觀塘分校,官批准他在老師陪同下進入學校,「因為你上緊一啲課程」。

控罪書顯示由國安處起訴

兩案經合併後,7 名被告依次為 16 歲林姓男子(報稱學生)、15 歲男子、16 歲陳姓男子(報稱學生)、16 歲湯姓男子(報稱無業)、16 歲鍾姓男子(報稱送貨員)、17 歲沈姓男子(報稱學生)及 17 歲吳姓女子(報稱無業)。

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A1b 隊起訴。

7 人一同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危害生命或財產、串謀有意圖而縱火罪、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3 罪。

控罪指,7 人於 2023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23 日期間,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硝酸脲及三硝基苯酚導致爆炸;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毁或損壞財產;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觀塘分校)的校園建築物山坡,非法及惡意管有大約 0.4 克結晶苦味酸鉀及大約 28 毫升酸性溶液混合劑,內含微量苦味酸,並檢測到水楊酸、硫酸離子、鈉離子及鉀離子等。

林姓男子單獨面對兩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23 日,分別在觀塘祥和苑一單位、月明樓底座斜坡,非法及惡意管有大約 12 克白色結晶硝酸鈉、大約 69 毫升無色酸性溶液混合劑,內含硫酸離子、硝酸根離子、鉀離子及鈉離子等;大約 66 克白色結晶六甲基四胺、大約 11 克白色結晶硝酸銨等。

兩人各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15 歲男子單獨面對一項無牌管有槍械罪,指他於 2024 年 7 月 23 日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觀塘分校)的校園建築物山坡無牌管有一個電擊裝置。

陳姓男子、吳姓女子分別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陳在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香港,向湯、鍾、沈姓男子作出指示,意圖逃避法律責任;吳在 2024 年 7 月某一天,刪除其手提電話內的相關資料。

ESCC306/2026(ESCC2141/2025、KCCC70003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