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由 O 記轉國安處負責
兩名被告依次為何志珩(被控時 33 歲,無業)、伍子傑(34 歲,電器技工),兩人原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
控方修訂上述 3 罪,以及加控 3 罪。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B2 組第 1 隊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B2a 隊負責。
經修訂後,兩人各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何志珩在 2023 年 12 月 3 日鴨脷洲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92% 濃度)的 1.1 公斤白色固體、內含硝酸銨(54% 濃度)的約 120 毫升液體、內含硝酸銨(89% 濃度)的 270 克無色固體、內含澱粉的 71 克白色固體、內含甘油的約 790 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 364 克白色固體。
伍子傑被指在同日在柴灣漁灣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煤油的約 2,000 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 100 毫升液體,以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 18 克白色固體。
控罪指在香港串謀導致爆炸
相當可能危害生命
兩人同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4 罪。
控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硝酸鹽基礎爆炸品;於 12 月 3 日在香港仔黃竹坑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 657 克白色固體,以及內含萘的 74 克顆粒狀物。
控罪續指,兩人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 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段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 580 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 780 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 250 毫升液體,以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 382 克白色固體,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