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涉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 被加控串謀導致爆炸等3罪 6.23處理交付高院

兩男涉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 被加控串謀導致爆炸等3罪 6.23處理交付高院

分享:

由 O 記轉國安處負責

兩名被告依次為何志珩(被控時 33 歲,無業)、伍子傑(34 歲,電器技工),兩人原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罪,另各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

控方修訂上述 3 罪,以及加控 3 罪。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B2 組第 1 隊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調查及行動 B2a 隊負責。

經修訂後,兩人各被控一項管有爆炸品罪,指何志珩在 2023 年 12 月 3 日鴨脷洲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92% 濃度)的 1.1 公斤白色固體、內含硝酸銨(54% 濃度)的約 120 毫升液體、內含硝酸銨(89% 濃度)的 270 克無色固體、內含澱粉的 71 克白色固體、內含甘油的約 790 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 364 克白色固體。

伍子傑被指在同日在柴灣漁灣邨一單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煤油的約 2,000 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 100 毫升液體,以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 18 克白色固體。

控罪指在香港串謀導致爆炸
相當可能危害生命

兩人同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管有爆炸品、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4 罪。

控罪指,他們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製造硝酸鹽基礎爆炸品;於 12 月 3 日在香港仔黃竹坑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 657 克白色固體,以及內含萘的 74 克顆粒狀物。

控罪續指,兩人於 2023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 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同時段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 580 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 780 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 250 毫升液體,以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 382 克白色固體,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ESCC274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