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IVE後山化學品案 5未成年男女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3罪 准保釋候訊

觀塘IVE後山化學品案 5未成年男女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3罪 准保釋候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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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均未成年
同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等 3 罪

5 名被告分別為陳姓 16 歲少年(報稱學生)、一名未滿 16 歲少年、鍾姓 16 歲少年(報稱送貨員)、沈姓 16 歲少年(報稱學生)及吳姓 17 歲少女(報稱無業),被控一項「串謀製造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一項「串謀有意圖而縱火」罪及一項「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

首兩項控罪指,5 人被控於 2023 年 10 月 1 日與 2024 年 7 月 23 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林姓及李姓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製造爆炸品,即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硝酸脲及三硝基苯酚,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及串謀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摧毀財產,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岡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並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第三項控罪指,5 人於 2024 年 7 月 23 日,連同林姓及李姓人士,在香港九龍觀塘曉明街 25 號香港專業教育學院(觀塘分校)的校園建築物的山坡,管有爆炸品,即約 0.4 克結晶狀苦味酸鉀和約 28 毫升的酸性溶液混合物,混合物中含不同的化學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兩人各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陳姓少年及吳姓少女另各被控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

控罪指,陳於或約於 2024 年 7 月 25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明知自己正在接受警方調査,而指示未滿 16 歲少年、鍾姓少年及沈姓少年,將所有指控推到林姓人士身上,而務求逃避法律責任。

另一控罪指,吳姓少女於 2024 年 7 月某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或一連串的作為,即明知自己正在接受警方調查,而根據陳姓少年的指示刪除儲存在自己手提電話內相關的照片和錄像原檔。

ESCC214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