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許金山謀殺罪成第二度申上訴 高院駁回、拒頒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許金山謀殺罪成第二度申上訴 高院駁回、拒頒上訴至終院證明書

分享:

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在 2022 年 6 月被高院上訴庭駁回上訴後,同月申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周二(25 日)再被上訴庭頒下判詞駁回,並拒頒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未正確引導陪審團。上訴庭反駁指,原審法官引導時,採用廣泛被本地、海外法庭應用的「引導範本」,加上原審曾多次重申,若「許謀殺妻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則不能裁定罪成,故駁回上訴人的上訴。

根據法例,上訴庭拒發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被告仍可直接向終院上訴委員會,一併申請證明書及上訴許可

9 人陪審團 2018 年裁定許兩謀殺罪成

案發於 2015 年,當時任職中大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的副教授許金山,其妻女被揭發在西貢西澳村對出巴士站一輛私家車內昏迷,後證死於吸入一氧化碳。

經審訊後,9 人陪審團裁定許於 2015 年 5 月 22 日,將一個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於車內,謀殺妻子黃秀芬(47 歲)及次女許儷玲(16 歲)罪成,依例判囚終身。

上訴方:官引導陪審團 須指出控方案情疑點

許金山是第 2 次提出定罪上訴,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審理。

判詞指,上訴方在 2022 年 6 月 14 日,即上次上訴被駁回後的 7 日後,向法庭遞交「動議通知書」,舉出 2 個法律爭議,稱「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要求上訴,其後減至 1 個,即「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指引,是否須反映控方案情中的疑點,否則會造成被告須自證清白、舉證責任落在被告身上的問題」。

上訴庭:官正確據本地、海外廣泛應用「範本」引導

上訴庭在判詞指,翻查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員時的謄本,見原審是採用廣泛被香港法庭、英格蘭及威爾斯上訴法院應用、許可的「引導範本」(specimen directions),多年來獲多案採用、沒受爭議。

判詞續指,原審已多次提醒陪審員,若「許謀殺妻女」,不是唯一合理推論,不能裁定罪成,因此認為陪審團已正確理解控方舉證責任和標準,故上訴方提出的法律爭議,並非合理可供辯,遂拒絕頒下供被告上訴至終院的「上訴證明書」。

CACC309/2018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