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歲男警在 2024 年 10 月休班期間,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男警及後被起訴一項「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今年 5 月認罪,周一(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指被告同意感化報告,並強調他獲上司一致好評。裁判官指,考慮了被告認罪、沒有人員傷亡、初犯等因素,強調社服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官指坦白認罪 採納報告判社服令
獲准保釋的被告繆益倫,周一穿黑色西裝出庭。其代表律師向裁判官表示,被告同意感化官報告的全部內容,並強調被告得到上司的一致好評。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考慮被告坦白認罪、沒有人員傷亡、被告初犯等因素,採納感化報告建議,判處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一年,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官最後向被告強調,社會服務令不是義工而是懲罰。
案發後拒接受呼氣測試 血液酒精濃度超標近一倍
案情指,案發時路面情況以及天氣良好,被告於元朗公路駕駛電單車時失控翻側,手㬹及膝頭擦傷。被告於現場以不舒服為由拒絕呼氣測試,其後被捕送院。被告送院後接受抽血檢驗,結果顯示,血液酒精比例超過訂明限度。
被告繆益倫(34 歲,控罪書沒有報稱職業),被控於 2024 年 10 月 11 日,在道路上駕駛登記號碼為 LG4019 的電單車,而在其血液中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血液中有 97 毫克酒精,超過 100 毫升血液中有 50 毫克酒精的訂明限度。
FLCC64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