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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據《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覆核挑戰合法性 官押後宣判

警據《國安法》申手令查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覆核挑戰合法性 官押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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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10 日,警方國安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他 2 名兒子和多名集團高層,並按法庭手令檢取大批資料。黎智英 3 天後入稟要求歸還「新聞材料」,法庭於 2021 年 2 月下令暫時封存相關資料。警方今年 7 月 8 日,據《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獲得新搜查令,容許搜查從黎智英手機取得、約 8000 多項的「新聞材料」。

黎智英提出司法覆核,挑戰新搜查令的合法性,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黎一方指,《國安法》下「新聞材料」仍受保護,應免於搜查,又指《實施細則》可與本地法律並行。警務處一方重申,《國安法》不受本地法例限制,「新聞材料」也非絕對權利,因此可據《國安法》搜查令查閱。

《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聽畢陳詞,將於 3 個月內裁決,但稱冀於 2 周內頒下決定。
新《國安法》手令容許查閱「新聞材料」

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關文渭及黃雅斌代表;警務處處長由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大律師彭禧雯代表。

據《實施細則》附表 1 申請的新搜查令,本年 7 月 8  日由《國安法》指定裁判官羅德泉簽發,列明警方可搜查可能包含國安罪行證據的資料,「不論」(regardless of)是否包含「新聞材料」。

爭議點:《國安法》手令是否涵蓋「新聞材料」

《實施細則》附表 1 第 2 條指,若裁判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某地方有「指明證據」,可發出搜查令。而「指明證據」是指相當可能包含國安罪行證據的物件。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 12 部則訂明,「凡任何條例的條文」賦予人員權力執行手令,如無另外明文規定,該搜查令不會授權檢取「新聞材料」。

是次覆核的爭議點,是《實施細則》所指的「指明證據」,是否包含「新聞材料」。換言之,警方在本案中,可否依賴《國安法》新搜查令,查閱被封存的「新聞材料」。

黎:《國安法》下「新聞材料」仍受保護

戴啟思指,羅德泉簽發《國安法》新手令屬越權,《實施細則》下的「指明證據」,不應包含「新聞材料」。

戴強調,新聞自由是基本權利,「新聞材料」得以保密攸關重要。而根據「合法性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除非另有明文規定,或是條文字眼有必然含義,否則法庭應盡量以保障人權的方式,詮釋法律條文。

戴指,《國安法》及《實施細則》,均沒指明《釋義及通則條例》不適用,因此後者對查閱「新聞材料」的限制,仍適用於據《國安法》簽發的手令。

黎:《國安法》與本地法例可並行

戴陳詞指,裁判官據《實施細則》發出手令時,應先考慮資料是否包含「新聞材料」;如包含,應平衡「新聞自由」及「調查刑事罪行」兩項公眾利益,以決定是否簽發手令。

戴指出,警方調查國安罪行時,為謹慎考慮,除了申請《國安法》手令,亦應同時就潛在的「新聞材料」,申請《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的一般搜查令,並按《條例》的機制,向法院申請取用「新聞材料」。戴強調,《釋義及通則條例》反映普通法原則,不應被《實施細則》凌駕,兩者可並行(in tandem),警方可同時動用這兩項權力。

警:《國安法》非「條例」 不受條例限制

警務處長代表孫靖乾陳詞,指《國安法》新手令,容許警方調查「新聞材料」,不受法庭封存令影響。

孫又指,《釋義及通則條例》只適用於由「條例」(ordinance)  賦權執行手令的情況,但《國安法》或《實施細則》並非「條例」,因此查閱「新聞材料」的限制,並不適用於據《國安法》發出的手令。

警:「新聞材料」非絕對權利

孫又指,黎一方將「新聞材料」與「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類比,並不恰當。他指 LPP 是受《基本法》保障的絕對權利,不受公眾利益考慮限制。但「新聞材料」沒有同樣法律基礎,因此裁判官平衡公眾利益後,有權簽發搜查令,准許調查「新聞材料」。

HCMP 1218/2020、HCAL 7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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